七百六十四天连续查封、四百零五天执行零变价

七百六十四天连续查封、四百零五天执行零变价

——陈波诉邓州建鼎、冀红虎执行严重不作为调查报告

七百六十四天连续查封、四百零五天执行零变价 (图1)


邓州,不但是著名医学家张仲景悬壶济世的地方,也是腐败分子金浩祸害人民群众的地方。十年多来,笔者多次去过邓州,这次是应陈波先生的邀请,就有关他的执行案件问题来到邓州。

一、 从诉前保全到今天,400多天的零拍卖

2024年6月26日,邓州法院作出(2024)豫1381财保62号裁定,查封冀红虎玉龙苑房产余额(限131.47万)、冻结建鼎公司对汤杰恩等、杨金海等应收账款,保全期一年。此时是保全,不是执行,法院当然不能拍卖——陈波也没权利要求拍。

诉讼保全自动转执行查封(2025.6.20起)

2025年6月20日(2025)豫13民终2858号终审判决生效,陈波申请执行;依《民诉法解释》第168条+《财产保全规定》第17条,原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期限连续计算,邓州法院执行局无需重新裁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启动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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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六十四天连续查封、四百零五天执行零变价 (图3)


三个数字

连续查封天数(2024.6.26→2026.7.30):764天

其中"保全期"(合法只封不拍):约359天(2024.6.26–2025.6.20)

其中"执行期"(判决生效起算,该拍不拍):405天

评论:405天执行期零拍卖,是法定执行启动40天节点的10.1倍。邓州市法院执行局在"该干活"的阶段装睡。764天连续查封的价值在于证明:陈波早把财产按死,执行局接手后没有任何"财产不明、权属不清"的借口。可是,他们就是不依法给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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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阶段(405天)的违法性

(一)违反"30+10"天的死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6条:执行查封后30日内启动参考价、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变价。405天,零评估、零询价、零拍卖公告。超出法定上限高达10倍以上。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执行局"该拍不拍"是典型消极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

(三)触发《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超6个月提级执行)

405天>6个月,且有首封房产余额+冻结应收账款可供执行,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有财产不给执行"。

(四)对四个借口的反驳

"等王克珠撤销之诉"——王克珠2026年7月3日才起诉,执行局2025.6.20–2026.7.3这347天拿什么当借口?"余额待分割""没垫评估费""轮候查封",邓州市法院执行局在405天执行期内的不作为,他们是不是故意在等待王克珠的起诉?是不是邓州市法院有人在幕后具体指导王克珠的起诉?

三、执行是否遭到金浩的干扰?

金浩2019–2022主政邓州,2025.4.21被查,2025.10.29双开。陈波诉前查封(2024.6.26)时金浩在任执行阶段(2025.6.20起)前54天金浩仍在位,其后351天金浩已倒台

执行局在金浩倒台后351天里仍不推进拍卖,证明拖延并非单纯"怕时任领导",而是把消极执行做成了脱离具体领导的惯性。405天执行沉默中,有351天是"无金浩可惧怕"却依然沉默——这才是最该被南阳中院执行监督盯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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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邓州法院和南阳市法院回答的问题

请邓州法院执行局解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查封后三十日内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第30条:“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变价程序”。最高法《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意见》第16条同此尺度。

问题一:自2025年6月20日执行查封接续至今405天,为何未启动参考价程序?

问题二:“有轮候查封”——陈波为首先查封+续封债权人,首封法院有优先处置权,轮候不阻却首封拍卖,邓州市法院以何种理由暂缓拍卖,法律依据何在?

问题三:《民诉法》第236条、最高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拖延评估拍卖属可异议执行行为。陈波至今未收到邓州市法院任何中止的的书面通知。请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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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南阳中院执行局解释的问题

《民诉法》第237条:收到申请执行书超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或指令执行。南阳中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1、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执行标的未予处置的;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执结的,中院“应当指定执行;第13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行使执行监督职责,对基层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应函告基层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请问:陈波案执行已405天(>6个月,且>2个月未处置),邓州执行局未出具法定中止文书,南阳中院执行监督部门是否知悉?若知悉为何未依细则第9条指定执行、未依第13条函告纠正?若不知悉,陈波将正式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预先准备答复。

有关陈波的执行案件,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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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6年8月1日,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将文章专门抄送如下单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中共邓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反映、调查和征求意见。

截止到2027年9月3日,已经发出35天,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但是上述单位和部门没有一个有任何方式的表示于回复,也没有一个对我们的调查报告提出任何异议,为此,将这份调查报告在这里发布。

文章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对这篇文章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实名反馈给我们,我们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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