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文章:从“杯水车薪”到“分文不给”

锐评文章:从“杯水车薪”到“分文不给”——“养老者”的晚景为何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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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乡政府的决定,让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敬老院老员工董淑荣的境遇,从令人心寒变成了彻骨冰冷。这份材料揭示了一个更加令人愤怒的进展:这位为敬老事业奉献了三十余年的六十多岁的老人,在经历了多年“被剥夺养老资格”的不公后,所得到的、本就如“杯水车薪”般的每年2000元救助,竟也

在2025年被新任乡领导“拿了下来”。这不仅是救助的停止,更是最后一丝道义责任的彻底抛弃。解放乡政府的所作所为,正在将一位当年敬老院的老员工的晚年,推入了无助的深渊。

回顾事件,董淑荣自1980年高中毕业起就在解放乡敬老院工作,伺候老人、管理账目,直至2009年敬老院合并后被“扫地出门”,未获任何安置与补偿。其核心诉求——依法认定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被乡政府以一纸漏洞百出的“不予支持”答复强硬驳回。如果说,此前的“不予办理”是依据荒唐逻辑的“合法伤害”,那么后来发放的每年2000元得救助,则更像是一种自知理亏下的、试图“花钱买平安”的敷衍。这微薄的救助,与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但它至少还维系着一丝形式上的“关怀”。

然而,2025年,就连这最后一块遮羞布也被扯下。新来的乡领导,将这笔每年2000元的救助“拿了下来”。这个动作,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金额。它冷酷地宣告:连这点微不足道的、基于“人道”而非“法理”的施舍,也不再给予。这无异于对一位六十多岁老人的再次“合法遗弃”。从“不予办理”到“象征性救助”,再到“取消救助”,解放乡政府的处理轨迹,清晰地勾勒出一条责任持续后退、冷漠不断升级的曲线。

耐人寻味的是,与对员工疾苦的极致冷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年处置集体资产的“高效”与不透明。《情况说明》再次强调,当年卖掉敬老院房屋和土地的,是时任乡领导,所得“巨额款项下落不明”,且“没有给任何一个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这构成了事件中最刺眼的对比:一边是集体资产被轻易变卖、款项不知所踪;另一边却是为本应受益的职工解决基本养老保障时,高喊“无政策依据”、“财政困难”。这笔糊涂账,恰恰是解开所有谜题的关键。它指向的可能不仅是失职渎职,更可能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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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乡领导,在董淑荣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而继任者们,非但没有纠正前人的错误,本着“新官理旧账”的担当去解决问题,反而采取了更加简单粗暴的方式——切断那点微薄的救助。这种“击鼓传花”式地回避核心矛盾,暴露了基层治理中一种危险的思维惯性: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宁可“捂盖子”、“拖时间”,甚至不惜以牺牲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为代价,也不愿依法依规、担当作为,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董淑荣的遭遇,已成为一个检验基层法治水平、治理温度和执政良心的“试金石”。她的问题,绝非无法可依,更非无先例可循,核心在于相关责任部门与人员是否愿意面对、是否敢于担当。我们呼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强力介入,不仅要彻查敬老院资产变卖的“黑箱”,追究相关乡领导的责任,也要对在解决董淑荣问题上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必须责令解放乡政府立即纠正错误,无条件恢复并依法妥善解决董淑荣的养老保障问题,让她在奉献一生后,能有一个免于冻馁、保有尊严的晚年。一个社会如何对待它的奉献者,特别是老年奉献者,定义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底线。我们绝不能容忍这条底线,在个别地方被如此轻易地践踏。

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

材料提供者:董淑荣

运用AI软件:腾讯元宝大模型

操作者指令者修改者:朱以山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专程邮寄纸质材料送达:依安县人民政府、中共依安县纪律监察委员会、依安县民政局、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进行反映、调查和征求意见。

截止到目前为止,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投送的材料他们均分别于2026年4月3日和4日收到,至今已经38天时间。解放乡党委主管信访的党委副书记张伟,给董淑荣打来电话,要求董淑荣放弃主张,甚至称继续支付原来被县纪检委认定为违法的补助,遭到董淑荣的拒绝。其他单位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随调查函邮寄的、董淑荣亲笔签名的《关于依安县解放乡政府有关人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信》,至今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相关文章公开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有什么意见建议和反馈,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2026年5月10日定稿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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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安县解放乡政府有关人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信

举报人: 董淑荣,女,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6112272728,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北二道街16号,现在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鹫峰国家森林公园鹫峰餐厅,电话:13051550748。

被举报单位:

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

尊敬的中共依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依安县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现就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及其多任领导干部,在处置原解放乡敬老院工作人员董淑荣同志养老保障问题上,存在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且事态持续恶化的问题,向贵委进行严肃举报。

一、 基本事实与最新情况

董淑荣,女,自1980年起在依安县解放乡敬老院连续工作近三十年。2009年敬老院合并,其未被妥善安置,养老保障问题被搁置。经多年信访,解放乡政府曾出具《处理意见》(解政发〔2015〕29号)驳回其诉求。因为《处理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后迫于压力,自2016年起给予举报人每年2000元的所谓“救助”。然而,根据最新情况,2025年,解放乡新任领导谎称什么纪检委发现属于违法,已将此笔微薄的救助款项取消。 举报人目前面临“老无所养、救助亦无”的绝境。

二、          被举报单位及人员涉嫌存在的严重问题

1.时任乡领导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并侵吞集体资产。

在敬老院合并前后,时任乡领导决策并操作,将原敬老院的房屋、土地等集体资产变卖。所得巨额款项,至今下落不明,且未用于解决包括举报人在内的任何原敬老院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此行为严重违反有关资产管理规定,涉嫌贪污、挪用或私分,性质极其恶劣。

2.时任乡领导涉嫌严重失职渎职、官僚主义。

在举报人依法信访维权期间,时任乡领导及所属部门,长期不作为、乱作为:拒绝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拒绝承担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法定义务;出具内容荒谬、自相矛盾的信访答复;企图用临时性“救助”代替根本性解决。其行为是典型的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导致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严重、长期的侵害。

3.解放乡政府现任领导涉嫌漠视群众疾苦、激化矛盾。

在明知董淑荣问题系历史遗留、其本人年事已高且无其他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新任乡领导非但没有“新官理旧账”的担当,反而采取了最粗暴、最冷漠的方式——直接取消每年2000元的救助。此行为彻底断绝了举报人最后一点生活接济,是在前任错误基础上的“加码”伤害,彰显了极致的官僚主义与冷漠,社会影响极坏。

4.解放乡政府整体涉嫌集体违法、对抗法治。 从拒绝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到违规变卖资产、款项去向不明,再到以“救助”代替“法定补偿”,直至最终取消救助,解放乡政府的行为链条,完整地展示了其有法不依、有责不担、有利则占、有害则推的扭曲政绩观和权力观,严重背离党的宗旨,破坏政府公信力。

三、 举报诉求

举报人的遭遇,是基层治理的失范、部分干部党性原则丧失的典型案例。为维护党纪国法尊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恳请依安县纪委、监委:

1.      立即立案,全面彻查。

对举报所涉问题,特别是敬老院资产变卖及款项去向、历届乡领导在举报人药老保障房问题上的失职渎职,进行并案深入调查。

2.      严肃追责问责。

依据查实事实,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乡领导,以及现任乡领导取消救助的不当决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3.立即纠正错误,解决实际问题。

责令解放乡政府:立即恢复并补发对举报人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4.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认举报人的劳动关系年限,无条件为其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医疗等),或者按照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对变卖敬老院资产所得款项进行追缴,优先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员工安置与社保问题。

5.公开处理结果。

 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回应群众关切,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举报人坚信,在贵委的坚强领导下,正义必将得到伸张,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维护,基层政治生态必将得到净化。

此致

敬礼!

举报人:董淑荣(签名)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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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养老三十年,自己却被剥夺了养老资格

——黑龙江依安县解放乡政府如此对待敬老院从业者

〖调查暨征求意见函〗

   焦永锋:法制传媒网站长总编辑,《廉政法制周刊》记者。

   王金祥:中国监督网站长总编辑,高级监督员。

   朱以山:民意网站长编辑,高级法务咨询师、评论员。

主题词:敬老  养老  三十年  下岗  不给办理  社会养老保险

正文:

2015年10月29日,我们接到了一个来自北京市海淀区的求助电话,投诉者董淑荣在电话里向我们诉说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一、投身敬老工作三十年。

现年已经54周岁的董淑荣女士,1980年高中毕业以后,就来到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敬老院参加工作,担任服务员。当时,很多人不愿意干这伺候人的工作,特别是伺候老年人的工作。

这项工作,董淑荣一干就是整整三十年,先后干过服务员、服务员兼现金员、服务员兼会计等等,始终没有脱离过服务第一线。没有固定的节假日和星期天,到2007年时,每个月只发给四百元的生活费。

2008年经过领导批准,来到北京海淀区北安河村治病、养病。

2009年3月,依安县解放乡敬老院与新发乡敬老院合并,没有给董淑荣任何安置和补偿。董淑荣曾经不止一次找有关人员和部门,并且多次打电话,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11年1月11日,董淑荣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有关问题,依安县解放乡政府只给董淑荣发了一年的低保补贴。

二、敬老院财产被乡政府卖掉,依法信访遭到冷遇。

2009年3月,依安县解放乡敬老院与新发乡敬老院合并后,解放乡敬老院位于道南的两排三十二间房屋(其中,二十八间正房,四间库房)和大院子被依安县解放乡政府卖掉,同时被乡政府卖掉的还有解放乡敬老院所有的七垧多耕地,资金数额和去向不明。

随着年龄的增加,董淑荣女士的身体越来越虚弱,病痛不断折磨着她,三十年来的劳累积聚了皮肤病和腰间盘突出。

2015年5月12日,董淑荣依法书面向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提起信访申诉,挂号邮件号码是XA33755185211。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的数据,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已经于2015年6月5日9时收到了董淑荣的信访申诉书。但是,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既没有通知董淑荣已经依法受理,也没有依法答复。

2015年8月28日,董淑荣依法书面向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政府提起信访申诉,挂号邮件号码是XA35805342011。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的数据,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政府已经于2015年8月31日16时收到了董淑荣的信访申诉书。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政府既没有依法受理,也没有依法答复。

2015年10月中旬,董淑荣不得不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同时邮寄和网上递交信访申诉书。邮寄的回执号码是:xa35780136411,该邮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已经于2015102111时收到。

下面是信访材料在网上转办的情况:

【全省网上信访系统】您的信访件查询码为:5610024793077,请保存好查询码用于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

2015年10月16日:【全省网上信访系统】董淑荣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于2015-10-16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信访局转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信访办公室!查询码为5610024793077,如果登记了身份证号码,可以上hljxfj.gov.cn查询详情!

2015年10月22日:【全省网上信访系统】董淑荣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于2015-10-22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信访办公室转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民政局!查询码为5610024793077,如果登记了身份证号码,可以上hljxfj.gov.cn查询详情!

2015年10月28日:【全省网上信访系统】董淑荣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于2015-10-28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信访办公室转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解放乡!查询码为5610024793077,如果登记了身份证号码,可以上hljxfj.gov.cn查询详情!

2015年10月29日,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在收到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通过信访办转来的信访申诉书之后才被迫仓促给了董淑荣一份《关于原解放敬老院董淑荣反映办理退休养老金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答复文件号为解政发(2015)29号,答复的落款时间却大幅度提前,写到了2015年10月8日。

依安县解放乡政府的答复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下:

调查情况:

经调查,您本人确实在解放乡敬老院工作过,通过查找工资传票,您的工资2007年底,具体您哪年到敬老院工作查不到相关证据。解放乡敬老院是解放乡供养老人的场所,并不是法人单位,更不是您所描述的事业单位。经查,您本人既没有工作档案,也没有签订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只能确认您为敬老院临时自用人员。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您到外地居住,自动辞去敬老院工作,不存在应当主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县政府统一要求,原解放乡敬老院所供养的老人已经于2009年转移撤并到新发乡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因解放乡敬老院工作人员全部属于临时自用人员,敬老院撤并就自动解除了工作合同。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对您所要求的2008年6月离开敬老院之后的生活待遇和社保问题,现无政策依据支持,因此对您反映的诉求不予支持。

答复全文没有适用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只一句“对您反映的诉求不予支持”,就把董淑荣推出门外。

三、乡政府的答复存在的问题和违法之处。

一份短短两页几百字的答复,不但认定的事实不属实,而且多处违反法律法规。

首先,答复一开头故意违背事实。

早在2015年5月12日,董淑荣就依法书面向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提起信访申诉,挂号邮件号码是XA33755185211。经查询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的数据,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已经于2015年6月5日9时收到了董淑荣的信访申诉书。他们却在那里谎称2008年8月信函反映办理退休保险养老问题。事实是:因为解放乡政府不作为,8月份董淑荣已经向依安县政府反映了这一问题。

其次,认定不了参加工作时间证明乡政府的管理混乱。

调查情况说:“具体您哪年到敬老院工作查不到相关证据”。

1980年董淑荣高中毕业之后就到敬老院,不但每个月的工资证明了董淑荣在那里工作,还有很多人都可以证实。解放乡调查不出董淑荣参加工作的情况,证明和暴露了解放乡政府的管理混乱。

再次,答复违反国务院和民政部至今仍然有效的命令。

答复说:“解放乡敬老院是解放乡供养老人的场所,并不是法人单位,更不是您所描述的事业单位”。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在依安县解放乡,敬老院既然不是法人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董淑荣找乡政府也就找对了,按照解放乡政府的说法,敬老院应该是解放乡政府下属的不独立核算单位,敬老院的房屋、土地和耕地等等,都让解放乡政府给卖掉了,董淑荣的一切待遇问题完全应该解放乡政府承担。

不要以为自己违法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早已预料到这种情形。此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四,乡政府多年来不给董淑荣建立工作档案,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答复说:“您本人既没有工作档案,也没有签订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人事工作档案都在乡政府保管,乡政府连董淑荣的档案都敢丢掉,他们肯定也不会“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依法和董淑荣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违法的。

第五,认为是临时自用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复说:“只能确认您为敬老院临时自用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早在二十年前,董淑荣就已经与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且,干了三十年的工作,在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这个地方居然可以被认定为“临时自用人员”。那么,几十年才能被认定为不是“临时”?

其实,董淑荣的工作单位应该是解放乡政府,因为答复说敬老院没有法人资格。

第六,董淑荣什么时候辞的职?

答复说:“您到外地居住,自动辞去敬老院工作,不存在应当主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董淑荣根本没有辞职,请乡政府拿出辞职的书面材料。

据调查了解,2008年1月1日之后,解放乡政府根本没有和其他任何在敬老院工作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认定自动解除工作合同违反劳动法律。

答复说:“因解放乡敬老院工作人员全部属于临时自用人员,敬老院撤并就自动解除了工作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怎么到了解放乡政府领导那里,变成了只要撤并就自动解除?哪一条法律这么规定的?请告诉我们,好让我们开开眼界,长长见识。

第八,答复的内容违法,答复的语气好像之前给办理了社保。

答复说:“对您所要求的2008年6月离开敬老院之后的生活待遇和社保问题,现无政策依据支持,因此对您反映的诉求不予支持。”这一语气除了违法之外,似乎他们在此之前给办理了社保,故意混淆是非。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事实是:解放乡从来没有给包括董淑荣在内的一切社办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任何一种保险,请问怎么没有政策依据支持?

第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被解放乡政府非法侵占。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解放乡政府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当然,如果将卖得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也并无不可,可是,他们连在敬老院工作三十年的职工的社会保险业也不给缴纳,实在是太过分了!

当然,依安县解放乡人民政府还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处分。答复只有在三十天之内,才既不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条例》,黑龙江省的规定是考虑到本省的实际,才确定在三十天内答复。

第十,最后,解放乡政府在落款上还弄虚造假,本来是十月下旬制作的答复,却把日期提前写到十月八日。

四、我们的希望。

通过上述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知道,解放乡政府的答复已经无一是处。

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政府之所以敢于如此违法乱纪,是与这个地方一贯违法乱纪分不开的。

前一段时间,我们就接到一位叫沈玉良的投诉,也是因为工作了二三十年,别人都办理了提前退休或安置,唯独沈玉良自己被列入另册。

还有很多,在此恕不一一列举。

依法治国的形势下,这里的官员违法违纪的胆子仍然有增无减。

由于依安县解放乡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一位从事敬老养老三十年工作的女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浑身都是病,自己的养老却没有了着落,可想而知董淑荣此时此刻的悲痛心情。

我们的国家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可是这些资财却被挪用了,却被挥霍了,这已经不是简单的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得到公正及时解决,已经成了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在这里得到贯彻落实的大问题。

出于一个舆论监督工作者的良知,我们关注董淑荣的遭遇,我们不希望董淑荣的问题在其他地方重演,仅此而已。

2015年11月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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