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中院终审落槌
征地补偿款非遗产,外嫁女、过继子无权“继承”集体财产

导语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系列征地补偿款纠纷案,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相继作出终审判决。四起案件均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告终。法院终审裁定,案涉土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而非个人遗产;主张分配的权利基础在于征地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非基于血缘的“继承权”。这一系列判决,为这场持续两年、撕裂多个家庭的“亿元遗产争夺战”画上了句号,也厘清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核心法律边界。
案件回顾:亿元补偿款引爆家族内战
事件的起因源于国家重点项目——惠州中洞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2024年,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获得了超过1.03亿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面对这笔巨额财富,一些早年因外嫁、过继而迁出户籍的原村民及其后代,依据村集体决议中“按1980年31丁口分配”等表述,主张该款项属于其已故父母的“遗产”,并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补偿款。
被起诉的对象,则是多年来一直生活在村里、实际管理土地并领取了补偿款的兄弟、侄子等人。一时间,昔日血浓于水的亲情在巨额利益面前变得岌岌可危。


核心争议:集体财产还是个人遗产?
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统一:征地补偿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外嫁女、过继子是否拥有分配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主张:
以杨曲花、杨满、杨兰香、杨兰娇等人为代表的上诉人认为,村集体决议明确“按1980年31丁口分配”,这31人中包含了其已故的父母(如杨慈云、林英、杨荣)。因此,该补偿款应视为已故人员的“遗产”,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并分割相应份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村集体抗辩:
以杨伟强、杨土金、杨国平、杨国钦、杨中城等被上诉人及新村经济合作社则坚称:
1. 款项性质非遗产: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并非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更不是已故人员的“遗产”。
2. 分配资格看“成员”:能否参与分配的唯一前提是“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有上诉人户籍早已迁出,在征地时已不具备新村合作社成员资格,无权参与集体财产的内部分配。
3. 决议的正确理解:村集体决议中“按1980年31丁口分
配”仅仅是计算各户分配总额的历史参数;“现本合作社共12户71丁口……再进行户内分配”的表述,才明确了最终的分配对象是征收时仍在册的现有成员。
法院判决:两审均驳回,法律红线不容逾越
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全面采纳了被告方及村集体的意见,驳回了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起关联案件(案号分别为:(2026)粤13民终3937号、3938号、3939号、4264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裁判要旨清晰有力:
1. 遗产定性不成立:案涉征地补偿款产生于2023-2024
年,而被继承人(如杨慈云、林英、杨荣)早在1994年至2014年间就已去世。这笔款项在死者生前根本不存在,依法不能成为其遗产。
2. 集体财产属性明确:该笔款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而非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
3. 分配资格以成员身份为准:法院采信了新村经济合作
社及高潭镇政府对会议决议的权威解释——“1980年31丁口”是计算基数,最终分配对象是“征收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有上诉人因户籍迁出,在征地时已不具备该资格,其请求分配款项于法无据。
案件启示:法治定分止争,捍卫集体根基
这一系列案件的尘埃落定,不仅为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画上了句号,更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
厘清了法律边界:判决鲜明地指出了“集体财产分配”与“私人遗产继承”的本质区别,避免了法律概念的混淆。
维护了集体资产安全:判决捍卫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独立性和分配自主权,防止了集体资产被少数已迁出成员以“继承”之名瓜分,保障了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彰显了司法公正:从一审到二审,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顶住了舆论压力和人情干扰,作出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弘扬了法治精神:判决结果提醒公众,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试图利用模糊的历史表述和“继承”的概念,去争夺不属于自己的集体财产,最终只会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正如一位参与案件旁听的村民所言:“法律是公正的。这笔钱是留给还在村里生活的人的保障,不是给早已离开的人发‘奖金’。法院的判决,让我们心里踏实了。”
至此,这场轰动一时的“亲情撕裂”大戏在法律面前落下帷幕。它留给人们的不仅是关于金钱与亲情的思考,更是对法治社会下权利与义务边界的深刻认知。
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朱以山从2025年10月份开始就应邀参加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分析研究,并在二审中以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常年法律顾问全程出庭参加诉讼。
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朱以山近年来办理成功了多起复杂、疑难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不但受到了委托的当事人的赞誉和肯定,而且受到了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确保法律在每一个领域都能够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