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村民实名举报清徐县有关部门放任违法占地行为

山西省一村民实名举报清徐县有关部门放任违法占地行为

——关于清徐县吴村开南路北122.886亩土地违法占地及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实名举报信

山西省一村民实名举报清徐县有关部门放任违法占地行为(图1)


举报人:白刚,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6005134514,住址: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联系电话:13754854898

被举报单位:

1. 清徐县人民政府

2. 清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

3.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

4. 清徐县纪委监委

5.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山西省一村民实名举报清徐县有关部门放任违法占地行为(图2)


举报事项:

清徐县清源镇吴村开南路北侧122.886亩永久基本农田,自2022年起在无任何合法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村委会违规流转给米兵兵长期占用。其中60亩优质永久基本农田被大量倾倒建筑垃圾,耕作层彻底灭失,耕地功能完全丧失。清徐县镇两级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监委长期监管缺位、行政不作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信访复查中刻意隐瞒关键事实,将严重毁田行为降格定性为普通“推土填土”,涉嫌包庇下级、徇私枉法。请求上级机关立案彻查、严肃追责、恢复耕地。

山西省一村民实名举报清徐县有关部门放任违法占地行为(图3)


事实与经过:

一、122.886亩永久基本农田无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违规流转。该地块全部为国家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自2022年起由原吴村村委会私自操作,未经任何合法征地审批,整体流转给米兵兵长期占用。清徐县自然资源局仅对局部7.95亩道路占地作出轻微处罚,刻意回避百亩农田整体违法事实,以罚代管、避重就轻。

二、60亩永久基本农田被恶意倾倒建筑垃圾,耕地彻底毁坏,涉嫌刑事犯罪。该60亩连片优质耕地被人为大规模倾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耕作层完全灭失,土壤结构损毁,种植功能永久丧失,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查答复隐瞒事实、包庇下级。该局在明知现场存在大面积建筑垃圾毁田的情况下,刻意删除122.886亩整体违法占地核心数据,将恶意损毁永久基本农田的严重违法行为强行定性为普通“推土、填土、土地平整”,规避刑事移送,构成行政包庇、履职失职。

四、清徐县镇两级政府及纪委监委长期不作为。多年来本人持续实名举报,但相关部门不立案彻查、不刑事核查、不追责村干部、不彻查利益链条,长期推诿拖延、压案不查,纵容耕地违法长期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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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本案122.886亩无批文非法占地、60亩永久基本农田被建筑垃圾彻底损毁,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属重大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从严追责、绝不姑息。

举报请求:

1. 依法立案彻查122.886亩永久基本农田无批文占地、违规流转给米兵兵的全部违法事实;

2. 依法查处60亩永久基本农田被建筑垃圾损毁的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3. 严肃查处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查中隐瞒事实、包庇下级、降格处理的失职渎职行为;

4. 严肃追责清徐县政府、清源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监委不作为、压案不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5. 依法责令清渣复耕,恢复耕地原状,严守耕地红线;

6. 彻查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对所有涉案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责。

证据材料清单:

1.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处理意见书

2.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复查答复书

3. 涉案地块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料

4. 建筑垃圾堆积、耕地损毁现场照片

5. 历年举报记录及投诉材料

6. 吴村地块占地、流转相关佐证材料

举报人:白刚(签字、按手印)

2026年9月5日

山西省一村民实名举报清徐县有关部门放任违法占地行为(图5)


报案材料

报案人:白刚 身份证号码:140121196005134514

联系电话:13754854898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吴村

被报案人:潘茂文,原吴村村委会主任,太原市晋茂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案请求

1、请求清徐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被报案人潘茂文涉嫌伪造、变造合同文书,诈骗,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刑事犯罪行为;

2、查清 26.75 亩土地(乱坟地地块)真实交易性质,核实 2010 年 9 月 1 日两份内容矛盾合同的来龙去脉;

3、追究潘茂文伪造变造《征地补偿合同》的刑事责任,查清以租代征侵占村民口粮耕地全部事实;

4、依法维护村集体、失地村民土地合法权益。

事实与经过

2000 年,红旗焦化厂建厂占用吴村第四生产队耕地,村委会将本村乱坟地共计26.75 亩土地调剂,作为失地村民口粮补偿耕地,该地块属于村集体分配给村民耕种的耕地。

2010 年 9 月 1 日,吴村村委会与太原市晋茂实业有限公司(潘茂文实际控制)真实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2025 年 3 月 20 日吴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书面确认:2010 年签订为租赁合同,期限 50 年,占地费每亩 30000 元,总金额 802500 元。

但是潘茂文另外拿出一份标题为《征地补偿合同》的书面文件,文件日期同样写为2010 年 9 月 1 日,地块、面积、金额、期限和租赁合同完全一致,但是合同名称由 “租赁” 篡改为 “征地补偿”,虚构国家征地事实。

经当年任职的原村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核实确认:村委会从来没有签署过这份《征地补偿合同》,不存在征地审批手续,这份合同是潘茂文在原有租赁合同基础之上变造、伪造得来。

征地必须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本宗 26.75 亩土地,没有任何合法征地批复文件。潘茂文利用村主任职务便利,把土地租赁合同变造伪装成征地补偿合同,虚构已经完成征地的假象,企图把村民口粮耕地长期占为己有,属于典型的 “以租代征”。

2011 年春天,村民想要耕种该补偿口粮地,遭到潘茂文阻拦。村民多年持续向信访、自然资源部门反映。潘茂文拿着这份变造的《征地补偿合同》,向政府部门提交,谎称该土地已经完成征地,以此对抗村民维权。

该地块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潘茂文通过变造虚假合同,规避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变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既侵害吴村村集体财产权益,也严重损害失地村民生存保障的口粮地权益。同时提交虚假合同给行政机关,干扰行政机关正常执法调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罪。潘茂文变造村委会合同,伪造征地补偿合同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征地事实,隐瞒真实是土地租赁的真相,企图非法占有集体耕地,骗取集体重大财产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未经合法征收审批,通过虚假合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用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征收土地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无权实施征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以租代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随本报案材料一并递交)

1、2010.9.1《征地补偿合同》(潘茂文出示的变造合同)复印件;

2、2025‑03‑20 吴村村委会《情况说明》,证实原始真实为土地租赁合同;

3、原村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合同;

4、2000 年土地调剂,该地块作为村民口粮补偿地相关佐证材料;

5、信访、政府部门多年调解、处理相关文书复印件;

6、该地块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查询材料。

综上所述:潘茂文身为原村委会主任,变造伪造《征地补偿合同》,在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以租代征侵占 26.75 亩村民口粮永久基本农田,涉嫌多项刑事犯罪。特向贵局报案,恳请依法受理,出具受案回执,开展侦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追究潘茂文刑事责任。

此致

清徐县公安局

报案人签字: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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