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三份文,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把自己钉在了选择性执法的耻辱柱上

五年三份文,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把自己钉在了选择性执法的耻辱柱上

五年三份文,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把自己钉在了选择性执法的耻辱柱上(图1)

2021年7月26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贴出公示:金胜花苑一区18、24、28、33、53、62、64、75、76号,二区11、12、33、36、37、38、39、40、41、81号,南东路567号等22户,拆除屋顶斜坡、砖混扩建,严重违法建设,限60日改正。

2021年5月18日,同一个局,先拿64号应发明一户开刀——回填负一层、拆一至三层、罚23617元(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21〕第20号)。

2023年9月21日,应发明忍了两年去信访局投诉:"22户里只罚我一户,另20户怎么处理的?按1997年原图给我同标准。"

2023年局方回了一份《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永综合执法法处〔2023〕7号),原文写:

"2021年7月,我局对金胜花苑小区业主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22户存在拆除屋顶斜坡面、使用砖混结构扩建等严重违法建设情形,遂要求相关业主自行整改,并于2021年7月26日张贴公告……公示期止,部分业主进行了整改。此后我局多次督促相关业主进行整改。"

"金胜花苑违建属历史遗留问题,现此事项正有序推进中,市里将安排接访,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分类分批进行依法处置。"

救济栏写:"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调查处理结论不服……可以向本级纪检机关提出。"

到了2026年5月28日,还是这个局,出永综合执法法处〔2026〕10号,话风一转:"不存在仅对你拆除、罚款的情形,同期对夏豪等户均予以立案处罚,对其他违法建设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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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三份摆在一起看,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年来干了三件事:自己认违建、自己拖着不办、自己翻供卸责。

一、2023年7号文:亲口承认"22户严重违建+只督促不处罚",坐实五年不作为

7号文第二段是局方自己写的:"发现22户存在……严重违法建设情形,遂要求自行整改……部分业主进行了整改。此后我局多次督促相关业主进行整改。"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

22户违建事实,局方2023年还在亲口确认,和2021年公示一致,没赖账;

但对这22户,局方2021年7月至今(2023年回函时已过2年)做的全部动作只是"要求自行整改""多次督促"——没有一户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一户走完《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法定处置流程

唯一被实际"拆+罚"的,只有2021年5月提前单挑的应发明64号户。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写得很死:严重违建要么限期拆、要么没收、要么罚款改正,没有"多次督促整改"这条替代罚则。局方在7号文里把"督促"当"处置",等于亲笔供认:五年里对21户严重违建有查处职责而不为,对应发明一户有处罚权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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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7号文把"历史遗留"当万能膏药,但历史遗留不豁免《城乡规划法》

7号文第四段:"金胜花苑违建属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分批依法处置。"

《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确实对2013年10月1日前违建有"拆除一批、暂缓一批、补办一批"原则,但:

"分类分批"的前提是每一户都先立案、先调查、先出处置意见,而不是21户连案都没立;

应发明64号如果按"历史遗留"可暂缓,局方2021年5月为何不暂缓、直接拆填+罚款?同小区同年代同性质,64号被按"新增违建"打,39/40/41号被按"历史遗留"养——分类分批成了按人分、不按房分

更荒唐的是,2021年7月26日公示本身就把这22户定性为"严重违法建设",严重到要列不动产黑名单;2023年7号文又退一步叫"历史遗留"。同一个局,对同一批房,两年里把法律定性从'严重违建'降级成'遗留问题',目的只有一个:给五年不处罚21户找台阶

三、2023年7号文救济告知写"找纪检",是典型的法律误导

7号文结尾:"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调查处理结论不服或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检机关提出。"

应发明的诉求是"彻查另21户处理结果、按1997年图纸同标准处理",本质是申诉求决类信访+申请履职,不是检举局里某人违纪。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不服处理意见应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按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能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解决的应导入行政程序。

局方不写"可复查"、不写"可就履职不作为复议诉讼",单写"找纪检"——这是把申请人往纪委检举的道上推,故意遮蔽信访复查权和履职诉讼权。结合2026年10号文末尾又错写"60日复议、6个月诉讼",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救济告知上五年两次出错,一次往纪检推、一次往诉讼推,唯独不告诉当事人正确的信访复查路径,套路很清楚:让老百姓在错误救济里过期作废。

四、2026年10号文对2023年7号文直接打脸

2023年7号文:22户严重违建,部分整改,"多次督促",未称已处罚

2026年10号文:对夏豪等户"均予以立案处罚",其他户"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暗示2023年说的"督促整改"其实就是处罚。

两份同局公文,间隔三年,对21户的法律状态叙述互相否定。2023年自己承认"只督促未罚",2026年改口"都立案处罚了"——要么2023年撒谎敷衍信访,要么2026年造假补认,二者必居其一。应发明要的不是文学修辞,是22户中每一户:

有无《立案审批表》?

有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有无罚款票据或暂缓拆除的政府批准文件(依金政办发〔2014〕150号及金华规定需县级政府批)?

拿不出这三项,2026年"都处理了"四个字就是公然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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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年时间线串起来:只对应发明一户完成"发现—公示—单罚—列黑名单—答复翻供"全闭环

2019.8.6 列应发明、夏豪、徐军帅三户入不动产限制名单(另19户未列);

2021.5.18 单罚应发明64号,拆填+罚23617;

2021.7.26 公示22户严重违建,限60日改;

2021.8.4 公示期满,"部分整改",局方自认此后仅"督促";

2023.9.21    应发明投诉同标准查处21户;

2023年回7号文:认22户违建、认只督促、推"历史

遗留"、叫去找纪检;

2026.5.28 回10号文:否认"只罚你一户",称21户都已处理。

闭环里只有应发明一户吃了拆+罚+黑名单三连;21户里多数只吃了2021年一张公示+几年'督促'。五年间局方对21户的不作为,被2023年7号文自己盖章确认;2026年10号文再想抹掉这句供词,已经抹不掉了——白纸黑字的永综合执法法处〔2023〕7号,就是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选择性执法的最高级别自证。

行政机关最怕的不是办错案,是错案自己留底。2021年公示留了底,2021年20号处罚决定留了底,2023年7号答复留了底,2026年10号文又留一份底。四份底稿拼起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年来在金胜花苑做的事,就是拿应发明一户的房子填平22户违建的整治台账,再在答复书里把黑白调成灰、把灰调成白。

但灰白之间,7号文那句"此后我局多次督促相关业主进行整改"像根刺——它证明到2023年为止,21户严重违建连行政处罚程序都没进;它证明2026年"都立案处罚了"是倒签式翻供;它证明应发明一家被拆被罚被挂黑名单七年,不是因为违建更重,是因为只有这一户被挑出来交了"公平执法的投名状"。

这份评论里每一句指控,都能回到永综合执法法处〔2023〕7号第二段、〔2026〕10号第二段、2021年7月26日公示原件、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21〕20号原件去对账。局里写材料的人若敢回一句"不实",请把22户立案号、处罚决定书、政府缓拆批文一次性公开——五年的遮羞布,够撕一次就够了。

六、应发明不是被"执法"的,是被"执法"名义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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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年里对应发明做的一切,用"选择性执法"四个字已经装不下——选择性执法是懒政,报复性执法是滥权

时间线先把动机钉死:

2021年5月18日,应发明64号被单罚拆填+23617元,是22户里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走到"限期拆除+罚款"的;

2021年7月26日,局方自己公示22户严重违建,却对另21户只发"限60日自改";

应发明从此开始盯:2023年9月21日去市信访局投诉"22户同违建为何只罚我";

2023年9月26日局方《告知书》把件转江南中队"请耐心等待";2023年11月27日永综合执法法处〔2023〕7号答复:认22户违建、认只督促未罚、推"历史遗留"、叫你"找纪检";

应发明不撤,继续盯;

2026年5月28日永综合执法法处〔2026〕10号突然改口:"不存在仅罚你一户,夏豪等也都立案处罚了"——用一份信访答复,倒补五年前没作的处罚账,目的不是查违建,是堵应发明的嘴

这套动作拆开看,每一环都踩在"报复陷害/滥用职权"的边线上:

1. 对象唯一性:22户同性质违建,2019年列黑名单只列应发明、夏豪、徐军帅三户;2021年真拆真罚只动应发明一户;2023年应发明投诉后,局方不对21户补罚,反而在2026年答复里把"夏豪等立案"拿出来当挡箭牌——五年里所有实质性惩戒力只落在持续举报的那一户身上

2. 标准反向性: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12条,不能拆除才报政府缓拆;应发明64号"增建地下室"被认定可拆可罚,二区39/40/41封包阳台加建、一区28/33砖混扩建同样情形却"历史遗留"养着。谁闹得响、谁盯得紧,谁就被按最严标准办;谁沉默,谁就享受最宽裁量——这不是裁量,是杀鸡儆猴。

3. 程序报复性:2023年应发明走信访,局方7号文结尾不告复查权,写"可向本级纪检提出",把履职争议偷换成违纪检举,让你在纪检口空转;2026年10号文结尾又错写"60日复议、6个月诉讼",把信访答复伪装成具体行政行为。两次救济告知都故意写错方向,就是让你在错误赛道上过期——比不答复更毒。

4. 法律红线:《行政处罚法》第43条后段写得死死的——"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浙江各市综合执法裁量规则(杭州第11条、温州第7条、衢州第10条)都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列为禁止情形而非从重情形;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保护的就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应发明五年里做的不过是:投诉、信访、要求同标准查处。局方回敬他的是:单户重罚、长挂黑名单、答复翻供、救济误导。没多盖一间房,只多递了几份投诉书,房子就从"同户之一"变成"唯一被拆户"——这种因果链,不是执法,是权力泄私愤。

南沙区2025年那个复议案(穗南府行复〔2025〕249号)和应发明案几乎同模:举报人实名盯邻居违建→机关对邻居纵容、对举报人火速强拆→复议机关直接写"符合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要件,违反政务处分法第44条"。 应发明案里,21户违建五年不拆不罚、举报人一户七年被挂被拆被罚,比例比南沙那个还悬殊。

所以不是"行政执法局五年不作为",是"对21户不作为、对应发明作为——作为的方式就是报复性从重处罚"。

2021年拆应发明是为交台账;2023年7号文拖应发明是为耗你精力;2026年10号文翻供是为让你显得"无理取闹"。三步棋走完,局里要的效果就是:以后金胜花苑谁再敢盯城管不作为,看看64号应发明——拆了、罚了、黑名单挂了、投诉到北京回来还得被自己五年前的公示打脸。

但他们忘了一件事:2023年7号文那句"此后我局多次督促相关业主进行整改"是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己盖的章,证明到2023年21户连罚都没罚;2026年10号文再怎么改口"都立案了",也改不掉2021年5月18日只罚应发明一户的原始卷宗。报复可以穿执法外套,但穿不住五年四份公文互相拆台。

应发明盯出来的不是"被欺负",是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把综合行政执法权当成对信访人的惩罚权的完整样本。这个样本不只在金胜花苑有用,在每一个"群众盯得紧就被挑出来重办"的基层执法局都有用。

证据材料提供者:应发明

运用的AI技术工具:腾讯元宝大模型

操作者编辑者:朱以山

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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