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派出所指导员为何能成为悬在法庭之上的“无形之手”?
一个派出所指导员为何能成为悬在法庭之上的“无形之手”?
一个派出所指导员为何能成为悬在法庭之上的“无形之手”?
在山东莘县朝城镇,一桩看似普通的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却因为一个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后来升为派出所指导员侯庆昭的“无形之手”,演变成一场关于司法独立与基层权力滥用的沉重叩问。作为本案的亲历者,被告侯庆辉,对此事发出严正质疑:一个本应守护公平的人民警察,为何能如此肆无忌惮地违法将权力的触角伸向审判庭?
一、 干扰已成事实,移送是为自保
根据侯庆辉的反映及《一二审判决书》,本案原本在朝城法庭依法受理。然而,与案件本无任何法律关系的莘县公安局警察侯庆昭,竟然公然直接向主审法官打电话,为案件“打招呼”、“说情”。其行为之直接、之嚣张,迫使莘县法院不得不将案件移至七八十里外的古云法庭审理。这一“舍近求远”的异常操作,是法院在遭遇非法干预后的无奈自保,是对司法公正底线的被动捍卫。侯庆昭的一个电话,不仅公然践踏了“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更让“司法独立”在基层实践中显得如此脆弱。
二、 权力庇护与利益勾连,是其胆大妄为的底气
侯庆昭为何敢这么做?相关的证据材料揭开了冰山一角。原来本案的原告蔡宪瑞租用的是侯现林的屠宰厂。而侯庆昭的父亲侯宪林,不仅是莘县金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更是莘县人大代表。火灾事故的另一关联方“金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正是侯宪林的企业。这意味着,侯庆昭不惜以身试法去干预案件审理,直接关系到他父亲名下企业的租户(原告蔡宪瑞)与侯庆辉的纠纷。这绝非简单的“路见不平”,而是赤裸裸的利用公权力为其家族社会关系和潜在利益站台、施压。
三、 对“二次干扰”的合理恐惧与司法公信的消解
尽管案件已移送到古云法庭,但侯庆辉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侯庆昭的干扰不会轻易停止。原因有三:
1. 惯性使然:
一个敢于在第一次就公然突破红线的人,在认为其目的(如影响一审结果)未达成时,绝不会轻易收手。
2. 能力未受制约:
从现有材料看,侯庆昭的违法行为似乎并未受到任何纪律追究。这种“零成本”的试探,只会助长其继续违法违纪的嚣张气焰。他作为本地公安系统的干部,其人际关系网络完全可能覆盖到县内其他法庭。
3. 案件关联其家族:
只要案件结果仍可能影响其父企业的相邻关系或社会评价,他就存在持续施加影响的动机。
这种“合理怀疑”是每一个公民在遭遇公权力不当干预后的本能反应。它伤害的不仅仅是侯庆辉个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全社会对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信仰。如果法官的每一次落槌,都要先掂量一下“侯指导”的来电,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四、侯庆昭其人。
我们在《第二十二届“莘县十大杰出青年”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一文中看到:
侯庆昭,男,198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
从警7年,忠诚履职,无私奉献,始终战斗在服务群众、打击违法犯罪的公安一线,将对党和群众的朴素情感化作实际行动融入挚爱的公安事业,出色的完成工作职责,实现了从一名警校生向合格侦查员的转变。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燕塔派出所、燕塔广场工作站、经侦大队任职,破获的案件从电动车盗窃案件、寻衅滋事案件到帮助走失儿童的便民求助,从调解邻里纠纷到打击非法集资,其中2020年度所在中队先后办理1起组织领导传销案、5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起诈骗案、1起职务侵占案、1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合同诈骗案,其中刑拘人数、抓获逃犯人数、有罪判决人数均位居大队前列。
所获荣誉:
2012年获得个人嘉奖一次;
2015年获得个人嘉奖一次;
2017年获得“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2018年获得个人嘉奖一次;
2021年获得个人嘉奖一次
2025年中央巡视组驻山东省的时候,侯庆辉多次反映侯庆昭干扰司法办案的材料,莘县公安局在未调查清楚期间,居然又提拔其为王庄集派出所指导员。
原来侯庆昭就是这样优秀的,获得了一点微不足道的荣誉就变得如此胆大妄为和肆无忌惮?
五、司法不能被“打招呼”击倒,正义需要祛除权力的魅影
侯庆昭的违法行为,是基层“熟人社会”权力任性的一次典型暴露。它警示我们,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落实,在基层仍面临严峻挑战。仅仅将案件异地审理,只是治标。治本之策,在于必须对侯庆昭的违法行为进行彻查与严肃问责,切断其干预司法的渠道,并以儆效尤。否则,无论案件在哪里审理,法官的肩上,将永远压着一座名为“侯庆昭”的无形大山。司法,绝不能在这种权力的阴影下运行。此案最终判决侯庆辉败诉,有关消防部门枉顾事实认定,在根本没有较大用电负荷的仓库起火,本身就存在不能自圆其说。
侯庆昭以个人名义给法官打电话干扰案件审理,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1、违反党内法规
该行为属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明确禁止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或为案件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2、 违反“三个规定”
该行为同时触犯了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具体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核心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违规行为:该人利用个人身份向法官说情、打招呼,属于违反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核心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三不得”,即不得违规过问干预案件、不得违规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说情打招呼。
违规行为:该人的行为属于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任何方式打招呼,是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核心要求:严禁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
违规行为:以个人名义私下联系法官干预案件,显然违反了此规定中关于规范接触交往的要求。
3、违反公安机关内部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该指导员的行为完全违反了上述禁止性条款。
4、违反“三个规定”的具体表现
结合法院系统的解读,以下行为均属于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
私自向办案人员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在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侯庆辉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立即介入对侯庆昭进行全面调查,侯庆昭可能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的严重问题,查处侯庆昭就是还法庭以清净,还法律以尊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任何试图操纵司法的手,都必将被制度的铁钳牢牢锁住!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6年4月12日星期日于北京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我们专程将纸质材料通过中国邮政挂号邮寄给中共莘县委员会组织部、中共莘县纪律检查委员、中共莘县委政法委员会、莘县公安局等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在函调起期间,莘县公安局有一位督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给笔者打来电话,但是至今没有了下文。侯庆辉夫妇亲自到当地纪检委、组织部和政法委反映,只有政法委给与了重视,但是,至今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处理,更没有给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和侯庆辉夫妇任何形式的明确的书面回复。
文章公开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有什么意见建议和反馈,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给与足够重视。
2026年5月30日修改


举报人:侯庆辉,男,身份证号372523198001025757,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朝城镇后口村729号,电话13906359754。
被举报人:侯庆昭,男,中共党员,莘县公安局王庄集派出所指导员。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侯庆昭身为中共党员、公安干警,在举报人(侯庆辉)与蔡宪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5)鲁1522民初1069号)中,利用其职务身份及影响力,公然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多项党纪国法,向审理法院打招呼、说情,粗暴干扰司法活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事实与理由:
本人侯庆辉系莘县路路达电动车门市部经营者。2024年5月3日,我与邻居蔡宪瑞(租用侯宪林厂房)之间因火灾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蔡宪瑞将我起诉至莘县人民法院。此案最初由朝城法庭受理。
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的莘县公安局朝城派出所指导员侯庆昭,竟公然以其个人名义,直接致电朝城法庭的主审法官,为案件进行说情、打招呼,意图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侯庆昭此举,导致朝城法庭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莘县人民法院被迫将该案移送到数十公里外的古云法庭审理,给我及其他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诉讼不便与负担。
侯庆昭的行为已构成多重违纪违法:
1.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三个规定”:
其行为直接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是典型的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2. 违反公安内部纪律:
违反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身为公安人员,却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3. 涉嫌滥用职权:
其利用派出所指导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向审判机关施加不当压力,企图影响审判结果,涉嫌滥用职权。
4. 行为动机可疑:
据我所知,本案原告蔡宪瑞租用的是侯宪林的厂房,而侯宪林与侯庆昭之父侯宪林关系密切。侯宪林系本地企业家、人大代表。侯庆昭的干预行为,不排除是为其家族相关社会关系谋取不正当诉讼优势,涉嫌公权私用。
相关证据:
1. 本案(2025)鲁1522民初1069号一、二审判决书
中,均提及案件因故从朝城法庭移交至古云法庭审理。此异常程序变动的背后原因,在本地司法系统内并非秘密,恳请贵单位向莘县人民法院朝城法庭、古云法庭相关法官及负责人核实侯庆昭打电话干预的具体情况。
2. 本人可随时配合调查,说明情况。
举报诉求:
侯庆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胆大妄为,正是自恃身份,以为无人敢管。为维护党纪国法尊严,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本人现实名举报,恳请:
1. 莘县纪委监委、莘县公安局党委立即对侯庆昭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2. 依法依规对侯庆昭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 对其是否存在其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4. 保障本案在古云法庭的后续审理(如有)不受其任何形式的再次干扰。
我相信,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试图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我愿为以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中共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莘县监察委员会
中共莘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莘县公安局
举报人:侯庆辉(签名)
日期: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