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法院"接力"放纵虚假诉讼:
三亚崖州法院"接力"放纵虚假诉讼:
举证期满后任由原告补证鉴定,回避申请遭书记员口头打发——程序底线何在?
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用一份公司成立前18年(1990年)便"签订"的《种植户承包合同书》,先后三次将果农吴玉琴、江吓弟夫妇告上法庭。第一次起诉(2024)琼0271民初13299号,被告实名举报其伪造诉讼主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涉嫌虚假诉讼后,原告匆忙撤诉——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让虚假诉讼者全身而退。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原告2025年再以同一事实、同一份存疑合同提起"物权保护纠纷"((2025)琼0271民初8847号,实为第二次虚假起诉之延续),该案现变更案号为(2026)琼0205民初24号由新成立的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仍由城郊法院原承办法官薛石带主办。
本案已审理一年有余,因为是简易程序审理,独任法官薛石带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原告委托有专业律师,却在庭审结束三个多月后继续提交所谓的"补充证据"(土地界限图、视频等),薛石带法官不仅照单全收,还限期被告质证并依原告申请启动笔迹鉴定——实质上架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后果的规定。
而当被告吴玉琴、江吓弟、江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以"纵容超期举证、此前违规减免原告案件受理费、应审查虚假诉讼而未审查"为由,书面申请薛石带回避时,新成立的三亚市崖州区法院竟未出具书面复议决定书,仅仅由书记员电话或口头通知"不准许回避"——这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及正当程序要求,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一件民事案件,原告用不可能存在的主体签出18年前的合同,撤诉后换个案由再诉,法官放任逾期举证、启动不必要鉴定拖延诉讼,回避申请被书记员一句话打发——这不是司法纠错,而是用程序任性为真伪难辨的合同直接"背书"。
新成立的三亚市崖州区法院本应一开始树立程序严守的标杆,而非承接旧弊、任由举证时限制度名存实亡。我们呼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审查薛石带法官在关联案件中不予移送虚假诉讼线索、违法减免诉讼费、纵容超期举证及不当驳回回避申请等问题;责令崖州区法院对被告回避申请出具书面决定并依法复议;对原告无正当理由超期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停止基于存疑合同的司法鉴定程序,先对合同真实性及原告主体适格性作出实体审查。
当法庭可以无视举证期限、回避制度形同虚设,胜诉的天平就已倾斜——司法公信,禁不起这样的"接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