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法院听证天发搪铝执行案款交付争议

浏阳法院听证天发搪铝执行案款交付争议

——十年股东纠纷再引交锋

浏阳法院听证天发搪铝执行案款交付争议 (图1)

2026年5月28日上午9.30,浏阳市人民法院三楼审判庭内,由审判员沈伟武主持的(2026)湘0181执异95号执行异议听证会准时召开,围绕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搪铝公司”)192.9万元执行案款发放问题,对峙多年的公司两方势力再次对簿公堂。现在天发搪铝公司的执行款在浏阳市法院的余额是60万元。

浏阳法院听证天发搪铝执行案款交付争议 (图2)

听证会上,异议申请人陈权德本人未到庭,委托两名代理律师出席;天发搪铝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亲自到场,同时委托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立志、公司法律顾问朱以山共同出庭应诉。

本次争议的源头可追溯至公司十余年的治理僵局:天发搪铝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2010年因经营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股东间因资产处置、控制权归属矛盾不断,先后引发十余起诉讼。2023年,陈权德曾起诉要求确认其持有公司55%股权、主张2022年由他主持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已被浏阳法院生效判决驳回,明确该次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决议不成立。后续长沙中院再审判决、长沙市检察院监督决定书均认定,陈权德此前存在与小飞燕公司恶意串通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系案涉执行款对应的侵权责任人。

本次听证的核心分歧直指执行款归属规则。陈权德的委托代理人当庭主张:“案涉执行款属于公司清算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直接分配给各股东个人,由法院直接打款至股东账户才是最稳妥的方案。”

对此,天发搪铝公司代理人当场反驳:“公司被执行到位的款项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并非股东分红,在清算程序完成前,任何个人无权直接分割。”代理人进一步提交证据说明,公司目前仍处于清算阶段,此前多次清算受阻均与部分股东隐匿账册、拒不配合清算,现由登记股东、公司财务人员刘利革代收款项,专门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公司债务,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若直接拆分给个人,反而会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守约股东利益”。刘利革始终负责天发搪铝公司的会计工作。

主持听证的沈伟武是浏阳市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他担任执行局副局长、教导员,此前还担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政工室副主任等职务,并获得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荣誉天平奖章”。

沈伟武法官全程引导双方围绕股东身份效力、执行款规则等焦点逐一举证质证,并就陈权德主张的股权转让真实性、刘利革代收资质的合法性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整个听证持续一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裁定,将结合全案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及本次听证情况,依法另行作出裁决。

    本案中,杨碧君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等级为受益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受益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杨碧君,应该也有绝对的权力指定公司财产的接收、管理和控制,或者自己直接接受和控制。

天发搪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碧君和诉讼代理人一致认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公告,所依据的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当执行,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陈权德的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个小时多的听证会中,因为其发言偏离争议主题,偏离案件焦点,多次被主持法官批评。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

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于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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