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采信司法鉴定被诉,核心信息不公开成焦点
行政机关不采信两次的司法鉴定被诉,核心信息不公开成焦点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2026年5月14日14时,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唐维君诉被告宾县农业农村局、宾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媛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原告唐维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山出庭。两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
“问题种子”纠纷延宕七年 行政处罚与两份花重金做出的鉴定结论相左
本案源于一起长达数年的“问题种子”纠纷。据庭审材料显示,2019年,原告唐维君所在的合作社购买了黑龙江普兰种业有限公司的“高产东农豆252”大豆种子,种植后出现严重减产,遂向种子公司注册地宾县的农业农村局举报其销售假种子。
针对该举报,宾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进行了两次关键鉴定。第一次是2019年8月,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呼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后者委托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论指出,合作社购买的是伪劣大豆种子。第二次是2019年9月,宾县种子管理站委托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东农豆252”和“高产东农豆252”叶片样本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论为“品种间差异位点数≥2,判定为不同品种”,即属于假种子。
两次司法鉴定,唐维君及其云峰专业合作社花费了八万元重金。
然而,宾县农业农村局在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农行(种子)罚(2020)001号)中,虽然认定“高产东农豆252”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处以2万元罚款,但核心结论是“不构成假种子”,且该决定书未依法送达举报人唐维君。该决定并未采纳前述两份鉴定结论,也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信息公开申请遭拒 复议确认违法但未纠正
2025年5月4日,为核实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唐维君向宾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三项信息:1. 对其举报案的具体查处事宜及相关法律文书;2. 不采纳相关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3. 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宾县农业农村局迟至2025年8月6日作出答复,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该局仅向唐维君公开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维君不服,于2025年8月19日向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9日,宾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宾政复[2025]54号),确认宾县农业农村局“适用依据不当”,答复行为违法。但复议机关同时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在2023年一份处理决定书中公开,故未支持唐维君要求公开信息的请求。
庭审聚焦:信息是否应公开 复议决定是否矛盾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朱以山指出,被告宾县农业农村局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定义条款)作为不予公开的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申请的信息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与举报人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机关不采纳对其有利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的理由,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依法应予公开。宾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在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违法的同时,却以“信息已公开”为由维持不公开的结果,逻辑矛盾,未能履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复议职责,应予撤销。
被告在庭前提交的答辩意见主要围绕三点:一是主张唐维君以个人名义申请信息公开属于主体不适格;二是主张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内部讨论信息,或认为相关信息已通过2023年的处理决定书公开,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是辩称其超期答复等行为属于“轻微程序瑕疵”。原告在质证意见中逐条进行了反驳,强调其基于个人举报人身份申请信息的权利,并指出不采纳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是已固化的执法理由,非“过程性信息”,而2023年的结论性文件无法替代所申请的具体过程和法律依据信息。
原告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1. 确认宾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6日作出的答复书违法;2. 撤销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中维持不公开结果的部分,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 判令宾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三项信息。
案件背景复杂 被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有关证据材料揭示了本案背后更复杂的背景。该材料指称,被举报的黑龙江普兰种业有限公司系由宾县农业农村局(以良种场出资占股80%)、东北农业大学等单位于2017年合资成立。举报人唐维君因此质疑,宾县农业农村局在处理针对其下属企业的举报时,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冲突,这是导致其举报多年未获解决、且关键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根本原因。此背景信息或许有助于理解原告坚持要求公开“不采纳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的深层动因。
庭审中,合议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调查。由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代理律师称没有权利参与调解,法庭进行了法庭辩论。朱以山代表原告唐维君发表了辩论意见,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此案的审理,不仅关乎个案中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也触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其自身关联企业投诉时的程序公正与信息透明度问题。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法庭辩论意见(唐维君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本案争议,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如下,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 本案核心:被申请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两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均不成立。
1. 信息性质上:
原告申请公开的“具体查处事宜、法律依据”等,是被告宾县农业农村局在履行查处假冒伪劣种子这一法定职责过程中,必然制作或获取,并以调查笔录、内部报告、法律审核意见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
2. 信息内容上:
这些信息直接关涉原告作为举报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为何不被采纳、执法程序如何推进等切身重大利益。公开这些信息,是原告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决定是否寻求司法救济(如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绝非被告所称的“一般性咨询”。
3. 法律适用上:
被告以《条例》第二条作为不予公开的“挡箭牌”,是法律适用方向的根本错误。被告援引的《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裁量权,而非豁免权。在涉及公民重大权益、且不予公开可能导致公众对执法公正性质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行使裁量权予以公开。本案中,被告未说明任何不予公开的正当理由(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一律不公开”的作法,是滥用行政裁量权。
二、 两被告的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存在重大违法,应予纠正。
1. 宾县农业农村局: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实
体上错误界定信息属性,在程序上严重超期且首次答复引用法律错误,其违法性已被宾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所确认。一个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不予公开”的法律效果不应继续维持。
2. 宾县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确认了原行政行
为的违法,但以“信息已公开”、“无实质损害”为由不予纠正,使得“确认违法”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未能有效救济原告权利,实质上维持了违法状态,该复议决定本身亦不合法,应予撤销或变更。
三、 关于被告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问题。
此抗辩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唐维君以个人名义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向唐维君个人作出答复,双方已形成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是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诉讼主体资格完全适格。被告试图以原告在先前民事纠纷中的代理人身份来否定其在本案中的独立诉权,是对诉讼程序的干扰,请求法庭明察并驳回该无理抗辩。
综上所述,原告申请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
1. 确认被告宾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2. 撤销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宾政复[2025]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不公开结果的部分,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或由法院直接判令);
3. 判令被告宾县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其在2025年5月4日申请的三项政府信息。
原告意见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