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

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

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 (图1)


举报人: 刘合法,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927198504091033,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联系电话:13513919777。

被举报单位: 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7593435228Y,住所地: 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建新街,法定代表人: 储国著,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 15539317533。

举报事由: 被举报单位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在与举报人刘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23)豫0927民初682号、(2023)豫09民终2495号)中,为达到非法减少、抵销其应付巨额工程款的目的,涉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债务、伪造关键证据、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与江南公司因“台前县名仕城”项目工程施工产生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江南公司为虚构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实施了以下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

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 (图2)


一、 虚构“以房抵债”事实,伪造付款证据

江南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已通过将多套房屋折抵给举报人的方式,支付了巨额工程款,并提交了由举报人出具的《抵房收据》作为证据。然而,经举报人调查核实,江南公司所主张的用以抵债的房屋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出具收据前后,已被该公司另行出售并合法过户至其他购房人名下,具体如下:名仕城3号楼二单元601室,带车库是701,5号楼1单元501室、601室,5号楼4单元708室,1209室。江南公司明知相关房屋的物权已因出售而实际转移,无法履行“抵债”义务,却仍故意将该部分根本不存在的“债权”计入其已付工程款总额,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企图通过司法裁判非法确认该部分虚假债务已清偿,从而抵销其真实债务。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涉嫌虚假诉讼罪

二、 恶意混淆法律关系,将“共同借款”捏造为“已付工程款”

江南公司在诉讼中,将一笔由案外人杜清亮经手的150万元款项,主张为支付给举报人的工程款。但该笔款项的性质,已在另案(2021)豫09民终3054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中被明确认定为江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国著、举报人刘合法及杜清亮三人的共同借款,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江南公司完全清楚该款项的真实法律性质,却在本案诉讼中故意隐瞒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恶意将其表述为单纯的“工程款支付”,意图利用司法程序,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共同还款义务,扭曲、转化为对举报人的所谓“超额支付”,从而非法占有举报人财产。这一行为是典型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

三、 提交无实际支付凭证佐证的大额收据,虚构付款事实

对于诉讼中涉及的多笔、合计高达数百万元的大额款项,江南公司仅能提供举报人出具的收据,而无法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支付凭证。在举报人对收到这些款项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江南公司未能进行任何合理解释或补充举证。其利用建设工程领域款项往来有时不规范的空子,企图以单方制作的收据材料虚构付款事实,骗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

综上所述,江南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有预谋地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的方式,企图借助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达到非法抵销债务、侵害举报人合法债权的目的。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使举报人面临巨额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举报请求: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现恳请贵单位:

依法对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储国著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举报人已准备好相关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据材料以及能够反映江南公司涉嫌犯罪事实的线索,将全力配合调查。

此致

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

举报人:刘合法(签名)

2026年2月20日

附:线索材料清单(复印件)

1. 涉及虚假诉讼的(2023)豫0927民初682号、(2023)豫09民终2495号民事判决书;

2. 证明150万元为共同借款的(2021)豫09民终3054号民事判决书;

3. 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 (图3)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刘合法,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927198504091033,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联系电话:13513919777。

被申请人: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9日作出的《台前

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合公(经侦)不立字(2026)10号);

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6年2月20日向台前县公安局递交《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控告该公司在(2023)豫0927民初682号等民事诉讼中,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决定未全面核查“以房抵债”,事实认定错误

江南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关于“名仕城”3号楼、5号楼等多套房屋的《抵房收据》,主张已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支付工程款。但经申请人查证,该部分房屋在出具收据前后已被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如3号楼二单元601室、5号楼1单元501室、601室等)。江南公司明知房屋物权已转移,仍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主张债权,企图通过司法裁判非法抵销债务,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已涉嫌犯罪。原决定对此关键事实未予查实,仅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 原决定未审查“共同借款”被恶意曲解为“工程款”的欺诈本质

江南公司将一笔150万元款项主张为“已付工程款”,但该款项性质已在(2021)豫09民终3054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被明确认定为“江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国著、申请人刘合法及杜清亮三人的共同借款”。江南公司故意隐瞒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将其曲解为工程款,意图将共同还款义务非法转化为对申请人的“超额支付”。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是虚假诉讼的具体表现。原决定未将此“隐瞒真相、重复主张”的行为纳入刑事审查范围,属于遗漏关键犯罪事实。

三、 原决定未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虚假诉讼”的界限

虚假诉讼罪并非仅存在于“无中生有”的诉讼,“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如本案中明知债务不实仍利用诉讼程序确认)同样构成犯罪。江南公司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提交伪造的《抵房收据》、隐瞒房屋已售事实、曲解生效判决认定的借款性质,其行为已超出民事违约范畴,属于恶意利用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原决定若仅以“存在民事判决”或“属于合同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属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申请人恳请贵局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对江南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以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

申请人:刘合法(签名)

2026年4月13日

:1.《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2.原举报信及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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