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巨案!地产商勾结司法蛀虫,伪造证据、一房多卖、枉法裁判,鲸吞数千万民资!
惊天巨案!地产商勾结司法蛀虫,伪造证据、一房多卖、枉法裁判,鲸吞数千万民资!
——关于濮阳江南公司储国著特大合同诈骗、虚假诉讼及台前、濮阳两地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的紧急调查报告

一、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2012年04月11日,储国著来到台前县投资创办濮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注册地位于濮阳市台前县建新街,法定代表人为储国著。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批发、零售。
刘合法是江南公司开发的“台前名仕城”项目1、3、5号楼的实际施工者。
2013年起,江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国著以运作项目、缴纳保证金等名目,诱使刘合法及其关联方支付巨额款项(据刘合法陈述包含400万元“保证金”及28万元“运作费”)。项目施工期间,江南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多次停工。为盘活项目,储国著采用“借新还旧”、“以房抵债”等方式,实则构筑了一个以在建工程反复抵押、一房多卖的庞氏骗局。在刘合法通过诉讼维权后,江南公司更变本加厉,在诉讼中系统性地伪造证据、虚构债务,而部分司法人员则沦为帮凶,致使刘合法蒙受数千万元损失,十年维权,家破业败。
储国著建造名仕城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启动资金,2024年1月26日,向刘合法无息借款200万元。

2014年,因储国著及江南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项目停工。在此情况下,储国著为诱使刘合法继续施工,出具了一张900万元的补偿欠条,并诱骗其签订了名为《补充协议书》的“城下之盟”。该协议是欺诈性计划的起点,其第二、三条将工程款支付与不确定的销售收入挂钩,并迫使乙方“无条件全额垫资”,是显失公平的掠夺性条款,为后续的全面违约和恶意诉讼埋下了伏笔。
江南公司本来应该向刘合法支付工程款,可是,这个空壳公司却在2015年10月24日向刘合法借款900万元用来维持工程继续施工。下图为借据。

二、江南公司及储国著涉嫌的主要犯罪行为
(一)涉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储国著在项目初期,以虚假的“运作资金”、“招标保证金”名义,骗取刘合法等人428万元。在项目进行中,储国著根本没有依法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却以“以房抵债”为饵,并利用2014年《补充协议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诱使并迫使刘合法继续施工并垫付巨额资金,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要件。所骗取的财物既包括前期资金,也包括刘合法后续投入的巨额施工成本与劳动力。

(二)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
在(2023)豫0927民初682号及(2023)豫09民终249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江南公司为达到非法抵销其真实工程款债务的目的,实施了以下核心虚假诉讼行为:
1.虚构“以房抵债”履行事实:江南公司提交刘合法出具的《抵房收据》,主张已通过抵房支付巨额工程款。但大量抵债房屋从未办理过户至刘合法或其指定人名下,部分房屋(如5-1-501等)甚至已经被江南公司“一房二卖”并过户给案外人。江南公司明知物权未转移、抵债协议未履行,却向法庭谎称已付款,企图利用司法裁判将虚假债务合法化,非法减少应付工程款。此系典型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2.恶意篡改150万元借款性质:对于杜清亮经手的150万元,已有(2021)豫09民终3054号生效判决明确认定为储国著、刘合法、杜清亮三人的共同借款。江南公司在明知该判决的情况下,在本案中故意隐瞒该事实,将其虚假陈述为“支付给刘合法的工程款”,意图将自身应承担的共同还款义务,扭曲为对刘合法的“已付款”,构成“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3.伪造大额付款证据:对于合计超过160万元、无任何银行转账凭证佐证的多笔大额“收据”,在刘合法当庭提出合理质疑后,江南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支付依据。其利用单方制作的收据材料虚构付款事实,意图骗取法院作出错误认定。
(三)涉嫌“一房多卖”及侵害公民财产
储国著将已抵押/抵债给刘合法用于冲抵工程款的房屋,在未解除原抵债协议的情况下,再次出售给不知情的购房者(如5号楼4单元708房,先抵给刘合法方朱明祥,后储国著又一次出售给张晓红并办证),导致多出产权冲突,购房者与刘合法均遭受重大损失。此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处置同一标的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下图是708号房屋通过刘合法,储国著和朱明祥签订了合同又卖给张晓红,张晓红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的证据。



下图是809号房屋通过刘合法,储国著和刘秀瑞签订了合同又卖给梁小镜,梁小镜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的证据。



下图是1209号房屋通过刘合法,储国著和李玉梅签订了合同又卖给杜森,杜森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的证据。


储国著及其江南公司乙方多买的还有很多,限于篇幅,这里恕不一一列举。储国著及其江南公司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和诈骗的刑事犯罪。
三、台前县、濮阳市两级法院相关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事实
在刘合法维权的系列案件中,相关法官并非简单的“认识偏差”或“自由裁量”,而是在关键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程序环节上,有选择性地、系统性地偏袒江南公司,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2023)豫0927民初682号、(2023)豫09民终2495号案件(审判长孙勇、王刚、崔欣欣、李瑞玲、李彦敏等)
1.故意对核心事实不予调查,颠倒法律认定:本案核心是“以房抵债”是否实际履行。刘合法多次申请法院调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以查明清况,此证据由行政机关掌握,刘合法无法自行获取,且直接决定抵债是否成立。一审合议庭(孙勇、王刚)置之不理;二审合议庭(崔欣欣、李瑞玲等)竟以“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荒唐理由明确拒绝。在无任何物权变动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们公然违反《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仅凭债权性质的“收据”即枉法认定江南公司付款义务已完成。这是故意将债权合意等同于物权履行,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
2.故意割裂与无视关键历史事实:本案的根源是2014年因储国著违约导致停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900万欠条。该协议清晰证明了江南公司违约在先、刘合法被迫接受不平等条件的事实。然而,一、二审法官在审理中对此核心历史背景和协议的不公平性完全不予审查和考量,故意割裂事实链条,仅就后续争议作片面审理,实质上掩盖了储国著最初的欺诈行为,为偏袒江南公司奠定了基础。
3.故意采信与生效判决冲突的证据,破坏司法统一与权威:对于150万元款项,(2021)豫09民终3054号判决已生效。一、二审法官故意无视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公然采信江南公司与此矛盾的单方陈述,强行将其计入“已付工程款”。此举导致司法机构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践踏,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行为。
4.故意违反证据规则,滥用“经验法则”枉法推定:对于江南公司提交的、无转账凭证佐证的数百万元收据,刘合法已提出合理质疑。在此情况下,法官孙勇、王刚等人竟以“如未收到前款,不会出具后条”的所谓“经验法则”,强行推定全部款项已支付。这完全免除了江南公司对巨额现金支付的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极为反常。此认定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纯粹是为偏袒一方进行的恶意司法推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错误认定款项性质,枉法扣留质保金:将杜清亮支付的200万元认定为“履约保证金”,但双方所有合同均无此约定,仅凭招标文件中有要求及刘合法曾提及“保证金”一词即行认定,属于无依据的枉法推定。在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最长24个月)早已届满,且5号楼存在发包人江南公司“擅自使用”的情形(施工人对此部分质量问题可免责)的情况下,未审查期限、未区分责任、未核实维修费用合理性,便直接判决全额扣除巨额质保金,适用法律错误,实质是帮助江南公司非法扣款。
(二)(2020)豫0927民初1516号、(2021)豫09民终1282号案件(涉及法官杨军、梁文生、高洪光、李彦敏、马艳芳等)
1.在事实认定上严重不负责任,涉嫌玩忽职守:在双方对账混乱、未结算的情况下,合议庭对刘合法提交的支付线索(银行流水、以房抵债、第三方代付等)以“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等理由粗暴否定,未依职权采取审计、鉴定等任何有效手段查明基本事实,而是片面采信对方单方陈述,导致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严重不实。
2.在法律适用上故意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权益:关于利息起算:完全无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仅以房屋“入住”为由确定全部工程款利息起算点,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发包人责任:对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恶意架空虚置。在发包人江南公司账目不清、双方未结算的情况下,合议庭未依法要求发包人对“不欠付”承担举证责任,也未为查明“欠付数额”采取必要措施,反而以“无法查明”为由直接驳回刘合法的合法请求。这种判决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核心权利,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四、储国著及其江南公司的有关情况
储国著是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莲塘村陈冲组20号村民,他的身份证号为340828197204135813。
储国著和他的江南公司不但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根据天眼查显示的消息,储国著自身风险12条,周边风险41条。江南公司的风险为:自身风险40条,其中重要风险6条,涉及司法案件75起,周边风险12条,历史风险119条。储国著不但在山东省阳谷县骗了多人,而且拖欠了数以千万计的债务。
储国著根本不把限制消费当做一回事。据可靠消息介绍,储国著一年到头仍然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储国著和一位女士不但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和这位女士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年已经七八岁了。其儿子照片见下图:


上图为储国著的情人和儿子。
五、综合评述与紧急呼吁
本案绝非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由不法商人储国著勾结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诉讼程序实施的系统性违法犯罪案件。其行为模式始于利用优势地位诱骗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继而在诉讼中系统伪造证据,并最终在部分枉法法官的庇护下,将非法侵占“合法化”。
储国著及江南公司的行为,已从民事欺诈演变为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一房多卖的刑事犯罪,其利用司法程序“洗白”非法债务、侵害他人财产的目的昭然若揭。
涉案法官的行为,已远超审判瑕疵或业务能力范畴。他们在多个案件、多个核心环节上,同步地、选择性地违背事实、曲解法律、违反程序,系统性地作出对江南公司有利的裁决,致使刘合法蒙受数千万元损失。其行为模式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并非过失,而是故意。
刘合法先生十年维权,身心俱疲,资产尽失,其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已被严重摧残。此案若不能得到公正查处,将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亵渎,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极度漠视,将严重损害党、政府及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与公信力。


上图是台前县公安局两个多月之后才做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我们紧急呼吁并请求:
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下级检察院:立即对(2023)豫09民终2495号等民事判决启动强有力的检察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对江南公司、储国著涉嫌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线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或将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督促立案侦查。
2.河南省纪委监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立即对报告中提及的孙勇、王刚、崔欣欣、李瑞玲、李彦敏、杨军、高洪光等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3.河南省公安厅或指定办案单位:对江南公司及储国著涉嫌的合同诈骗、虚假诉讼、诈骗等刑事犯罪问题,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彻查其资金流向、资产转移情况,防止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转移资产。
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今天,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及司法腐败的“保护伞”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严惩。恳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案,以雷霆之势,彻查真相,还受害者以公道,还社会以正义,还司法以清明!
有关此案下一步的进展情况,我们将予以高度密切关注,并将在第一时间行使监督权力。
当事人刘合法对上面陈述的事实,备有相关证据原件,随时可以向有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
刘合法的电话号码:13513919777.
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于北京
报告单位: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
负责人:朱以山,系法界侠客,中国反腐败之歌作者
调查员:赵锡伟,系中国行为法学会调研员
协助修改的AI工具:腾讯混元大模型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专门中国邮政挂号方式送达: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中共濮阳市委政法委员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公安局、台前县人民政府、中共台前县纪律检查委员、中共台前县委政法委员会、台前县人民法院、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台前县公安局、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进行反映、调查和征求意见。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他们分别已经于2026年4月11日和12日签收,至今已经70多天,部分单位和部门将材料转到台前县对应部门。
濮阳市公安局2026年4月17日将收到的材料转给了台前县公安局,台前县公安局2026年6月3日做出《关于朱以山反映问题的回复》,告知不予立案。

在此前后,刘合法2026年3月5日,刘合法给台前县公安局邮寄了举报信,举报储国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在刘合法的要求下,2026年4月9日,刘合法拍照收到台前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6年4月14日,刘合法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台前县公安局邮寄了刑事复议申请书,2026年5月25日,台前县公安局才做出受理刑事复议回执,2026年6月18日,该局已经做出《刑事复议决定书》,2026年6月22日才送达给刘合法。
另据有人称,储国著在国内已经见不到储国著,不知道其何去何从,不知道该人究竟何去何从?
本文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可以随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会给与高度重视。
2026年7月1日星期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