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权不应被架空

公民代理权不应被架空

——从“被迫结婚”案看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异化

公民代理权不应被架空(图1)

近日,东北某省曝出一桩令人啼笑皆非又深感悲哀的事件: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为了能替信任自己的朋友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竟不得不与当事人办理结婚手续。原因无他——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民代理出庭设置重重障碍,非律师、非近亲属、非单位推荐的公民几乎无法获得代理资格。当事人只信任这位老友,却因法律之外的“潜规则”被逼得走投无路,只能用婚姻关系换取代理权。

这一荒诞案例,折射出我国委托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已经严重偏离了立法本意。

一般来说,越是腐败的地方,枉法裁判就越严重,相关法院对公民诉讼委托代理人审查就越严格和苛刻。

相反,相关法院对公民诉讼委托代理人审查就越简单和合理。

一、法律从未禁止公民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及单位推荐的公民,均可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并未要求代理人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司法机关颁发的“代理证”。

《律师法》第十三条更是清楚写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注意,是“不得以律师名义”,而非“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现实中,许多法院和法官却在法律之外自行增设审查标准,对公民代理人百般刁难。有的要求提供“社区推荐函”却拒不告知如何开具;有的以“不具备法律知识”为由驳回申请;更有甚者,直接告知当事人“只能请律师”。这种作法,本质上是以司法裁量权代替和超越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谁在害怕公民代理人?

为什么法院和法官如此排斥公民代理?文档中的分析一针见血:公民代理人往往是当事人熟悉且信任的人,他们比律师更用心、更执着,也更敢于较真。他们不受当地司法局的管理约束,不依赖法院的关系网络,更不会因担心影响“业务往来”而畏首畏尾。这样的代理人,恰恰是那些企图枉法裁判的法官最不愿面对的“麻烦制造者”。

与此同时,部分律师也加入反对公民代理的行列,理由无非是“保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但正如文档所言,一个害怕公民代理抢业务的律师,其水平恐怕高不到哪里去。真正的优秀律师,应该依靠专业能力赢得客户,而非依靠政策壁垒垄断市场。

三、“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才是唯一标准

一个核心观点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衡量委托代理人的唯一标准。

法律设立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而不是给当事人设置障碍。当事人最了解谁值得信任、谁能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一个七十岁老人宁愿通过结婚来获取代理资格,说明他对朋友的信任远超对陌生律师的期待。这种信任本身就是代理关系最坚实的基础。

相比之下,那些表面光鲜、实则与法官暗中勾结、甚至鼓动当事人行贿的“专业代理人”,才是真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祸害。介绍鼓动当事人行贿的代理人绝对不是好人,更不会是好的诉讼代理人。

四、结语:回归立法初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中国传统美德,也是代理制度的伦理基础。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法院和法官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方便自己办案、减少麻烦为目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代理的过度限制,不仅违背了法律明文规定,更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一个逼得七旬老人通过结婚才能代理案件的制度,无论如何也说不上“以人民为中心”。

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代理的审查标准,禁止各地法院在法律之外增设限制条件。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选择自己信任的代理人,让每一个认真负责的公民代理人都能堂堂正正走进法庭——这才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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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编辑者:朱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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