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的“决定书”, 根治不了土地流失的“癌”
近日,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的一份《处理决定书》,引发社会对基层执法生态的再次审视。面对举报人白刚对非法占用、毁坏数十亩耕地的指控,该局竟以一句“不构成犯罪”,将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行为,轻飘飘地划入了行政处罚的“缓冲带”。这纸决定,与其说是对举报的“答复”,不如说是对法律尊严的“稀释”,更是对“长牙齿”的耕地保护政策的公然消解。
一、 荒诞的“数字游戏”:60亩变8亩的“障眼法”
举报材料与上级部门的复查意见清晰指出,有60余亩耕地被推土、硬化,现状未改。然而,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论却是“实际占地面积7.95亩”。这令人瞠目结舌的“缩水”背后,玩的究竟是怎样的数字魔术?是将被毁坏的完整地块进行“技术性”分割,还是对“破坏”与“占用”的概念进行了“选择性”定义?这种“量体裁罚”式的调查,精准地避开了“基本农田五亩以上、一般耕地十亩以上”的刑事立案红线,堪称一场精心计算的“避险”表演。它不仅是对事实的扭曲,更是对监管职责的亵渎。当执法者开始“发明”数据,法律的尺度便已失去准心。
二、 失效的“责令退还”:一纸空文的“罚酒三杯”
对另一责任人潘茂文非法占用22.31亩土地建楼、圈地的事实,清徐县自然资源局虽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其“履行完毕”的认定,却仅仅依据村委会一纸“情况说明”。违法建筑是否真的拆除?被占土地是否真的恢复原貌?公众看不到任何实质性的整改证据。更讽刺的是,面对显而易见的“执行难”,执法部门既未跟踪核查,也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责令退还”沦为写在纸上的“空气命令”,罚款也成了违法成本的“分期付款”。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不仅毫无震慑力,反而向潜在的违法者传递了一个危险信号:违法占地“成本可控”,大不了交点罚款,事后补个“说明”就能过关。执法权威,在如此“软执行”中消磨殆尽。
三、 致命的“以罚代刑”:对犯罪行为的“司法截流”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清徐县自然资源局选择了“内部消化”。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刚性要求——“必须移送”——在这里被彻底架空。从法律上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60亩耕地被推填土、硬化,其种植条件被永久性破坏,这已是典型的“毁坏”。执法部门以“未收集到买卖土地直接证据”为由,避重就轻,拒绝移送,实质上是将刑事司法的审查权僭越为行政裁量权,用行政处罚替代了刑事追究。这不是“严格执法”,而是“降格处理”,是在为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充当“司法守门人”,将本应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强行拦截在行政系统内部“大事化小”。
四、 冷漠的“利害关系论”:对公众监督的“程序性劝退”
面对举报人的持续追问,清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以举报人与处理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予以驳回。这种论调,看似遵循程序,实则冰冷而短视。耕地保护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绝非与公众“无关”的私事。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当地村民,对身边土地的非法侵占和破坏,天然拥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将如此重大的公共利益关切,狭隘地解读为“个人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在用程序门槛消解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为执法不公、不作为筑起一道“程序隔离墙”。当举报之路被“利害关系”堵死,监督的眼睛被“程序合规”蒙蔽,权力运行便更易滑向暗箱。
结语:执法松弛,是比土地流失更深的“内蚀”
清徐县的这起案例,暴露出部分基层执法部门在土地监管中的深层次问题:面对复杂利益纠葛和可能的追责压力,宁愿选择风险最低的“以罚代刑”和证据模糊的“认定从无”,也不敢触碰深水区的“硬骨头”。然而,土地,尤其是耕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是红线、底线、生命线。对破坏红线行为的任何一丝纵容,都是在透支子孙后代的饭碗。
法律的牙齿,必须咬合在每一起违法案件上,尤其是那些证据相对清晰、性质尤为恶劣的案件上。期待上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对这份《处理决定书》背后的调查过程、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乃至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进行彻查。更期待通过司法诉讼,能刺破这层“以罚代刑”的迷障,让该移送的案件进入司法轨道,让被破坏的土地得到真正修复,让“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再停留在文件上,而是成为悬在每一个违法者头顶的、真正会落下的利剑。
耕地保护,需要的不是“罚酒三杯”式的敷衍,而是“刮骨疗毒”般的决心。执法者若自己先“松弛”放任了,流失的就不仅是土地,更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材料提供者:白刚
辅助合成工具:腾讯元宝大模型
操作者、指令者、修正者:朱以山
2026年3月25日星期二
举报信
——山西省清徐县自然资源局至今拒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拒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举报人:白刚,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21196005134514,住址: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联系电话:13754854898。
被举报人1: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卫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121012245697D,地址:清徐县文源路东段48号,电话:0351-5722337。
被举报人2:潘茂文,男,汉族,原清徐县清源镇吴村村委会主任。
被举报人3:山西鑫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善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7296800395,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南营留村南吴村路19号,电话:0351-5965748。
被举报人4:清徐县清源镇吴村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期间的法定代表人:潘茂文,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121080955359W。
举报事项:
1、依法追究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拒不依法移交潘茂文非法买卖60多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责令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立即将潘茂文、山西鑫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及吴村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令清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潘茂文的行政处罚决定(清自然综执罚字[2023] 140121099号)。
4、依法追究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5、要求自然资源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
非法买卖60亩基本农田
根据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和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自然资信查字[2023] 第003号),吴村1号地、凤凰地位于清源镇吴村村北,地类为耕地,现状为山西鑫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推填土和新建道路,但未收集到买卖土地的直接证据。然而,该地块至今仍被非法占用,未恢复农业用途。
潘茂文非法占用22.31亩铁路用地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9月15日对潘茂文非法占用铁路用地14872.33平方米(合22.31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清自然综执罚字[2023] 140121099号),责令退还土地并罚款446170元。但截至2025年8月,潘茂文仍未履行处罚,且自然资源局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举报人已涉嫌刑事犯罪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潘茂文、山西鑫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及吴村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60亩、铁路用地22.31亩),改变土地用途,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立案标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即构成犯罪)。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拒不依法移交案件
举报人于2024年4月7日向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申请书》,但该局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告知书》,错误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犯罪,且将责任推诿至清源镇政府,明显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已符合“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等情形,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长期举报无果
自2023年起,举报人多次向山西省纪委、太原市纪委、自然资源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反映,但清徐县自然资源局至今未依法履职,潘茂文等人仍逍遥法外。
请求:
自然资源部立即督办清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移送刑事案件至公安机关。
对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追究其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责令清徐县自然资源局限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举报人:白刚(签名)
2025年8月11日
附: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并自然资信查字[2023] 第003号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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