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款引发的亲情撕裂

土地征收款引发的亲情撕裂

——广东省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一场跨越几十年的“抢钱大战”,至今狼烟不熄

土地征收款引发的亲情撕裂 (图1)


【导语】

当国家重点项目惠州中洞抽水蓄能电站的推土机驶入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时,伴随127.98公顷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仅是机器的轰鸣,还有一场撕裂亲情的“遗产争夺战”。三岁过继他乡的古稀老人、出嫁了四十余年的外姓女儿,纷纷以“法定继承权”为法宝,将亲兄弟、亲侄子告上了法庭,索要千万征地补偿款。而这场闹剧的背后,是法律与伦理的激烈碰撞,更是人性在巨额利益前的赤裸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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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征收巨款引爆家族内战:从“血浓于水”到“对簿公堂”

2023年12月4日,自然资源部一纸批文(自然资函〔2023〕839号)将中洞村127.98公顷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用于建设总装机容量1200兆瓦的抽水蓄能电站。2024年1月17日,随着惠东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惠东府告〔2024〕6号《惠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1.06亿元土地补偿款犹如一块巨石从高空落入水中,瞬间击碎了这个客家村落几十年的平静。

荒诞诉求浮出水面:

72岁杨满(1952年生),系杨邦清和林英的小儿子,3岁过继至海丰县黄羌林场,多年从未赡养过生父母,如今以“林英之子”的身份主张继承188万元补偿款。

67岁杨秀平(1958年生),19岁嫁至高潭镇黄坑寨村,手持自相矛盾的《证明书》(2022年签字称“杨兰娇等四户从未搬离下垅”,质证时改口“一直居住下垅”),要求分割314万元。

61岁杨兰香(1963年生),户籍早迁至海丰县城东镇,以“杨荣之女”名义起诉亲兄弟,冻结三人存款893万元。

更讽刺的是,被告杨国平、杨国钦、杨中城三人,加之杨中诚作为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社长,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村民小组的组长,和两个哥哥商议,为了避免大家因此打官司伤了感情,决定无条件给每个外嫁的姐姐、妹妹各75万元,其中两个姐妹已经同意,却遭到另外两个姐妹的断然拒绝——他们的目标不是“补偿”,而是“全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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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伦理的双重悖论:过继、外嫁女与“僵尸继承权”

1. 过继七十年,何来继承资格?

杨满的诉求堪称当代“法律行为艺术”:

1950年代过继事实确凿:调处小组2023年4月26日《询问笔录》显示,杨满自述“3岁过继”“生父从未给过生态林补偿款”,且其养子已在深圳经商。

继承权早已法定消灭:依据《民法典》第1111条,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杨满主张的“继承权”如同向陌生人索要遗产;

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明确收养需“双方自愿”,并强调对被收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例如,禁止强迫收养或买卖儿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诉讼时效早已经荡然无存:杨满的生父母杨邦清、林英分别于1974年、1996年去世,即便存在继承纠纷(实则没有),也已远超20年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

点评:当三岁过继的老人手持身份证要求“继承”征地款时,我们看到的不是维权,而是对法律体系的戏谑。

2.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迷思

原告们反复强调《民法典》第1127条“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却刻意回避一个核心问题: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地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遗产!

法律定性错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才需支付给承包户。中洞新村会议记录(2024年6月26日)明确,1.03亿元补偿款属集体财产,需按1980年31丁口分配。

成员资格缺失:事实是 “原告户籍已迁出,不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法司法解释堵死原告试图分钱的路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荒诞场景:一群户籍迁出数十年的老人,手持身份证和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如杨火炎自称“远房侄子”却对杨荣子女姓名表述错误),要求分割集体财产,实在是一场闹剧。他们咨询的代理律师是否给与了严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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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困局:一年未决的诉讼与被绑架的乡村振兴

1. 法院的“沉默螺旋”

自2024年8月杨兰香起诉(案号:(2024)粤1323民初8264号)至今已逾一年,惠东县法院仍未作出一审判决。而高潭镇政府2025年9月8日公函直指要害:

“一些人通过找关系、打招呼干扰审判...若不能依法判决,将引发更多抢地诉讼!”

更令人愕然的是,原告申请冻结存款893万元(见浙商保险保单号2997499041320240037712),远超其主张的份额——这已非诉讼,而是以保全为名的经济打击和滥用职权。

2. 被钻空子的法律程序

滥用财产保全:原告以保费5361.55元购买保险担保,成功冻结被告近900万元资金(民事裁定书(2024)粤1323民诉前调5282号),实质是以司法手段向被告方施压。

证据链的集体溃败:原告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充斥矛盾(如杨秀平证言前后冲突),甚至出现“杨慈云继承人8丁口”这类混淆承包权与继承权的概念偷换。

讽刺对比:当国家重点项目中洞抽水蓄能电站因征地纠纷拖延时,一群古稀老人为主正用漏洞百出的诉状消耗着司法资源。而惠东县法院却拖延案件的审理,至今已经一年之久,还没有结案。


四、人性启示录:当亲情成为提款密码

这场闹剧撕开了温情面纱下的残酷现实:

“选择性孝道”:杨满七十年未赡养生父母,却在征地时突然“认祖归宗”;

“证据魔术”:杨曲花(1979年生)以“远房侄女”身份作证,却连杨荣子女数量都说不清(证明称“七个子女”,实际杨秋梅、杨梅芳无身份记录);

“和解的讽刺”:被告愿付75万元和解遭拒,暴露原告真实目标不是“公平”,而是“全额分羹”。

正如中洞村民的叹息:“以前过年还送腊肠,现在见面像仇人!”

五、法律与乡土的碰撞:我们该如何守护乡村振兴的根基?

1. 司法必须亮剑

法院应果断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4条,驳回无成员资格者的诉求,并对滥用诉权行为(如超额保全)予以惩戒。高潭镇政府函件已发出警示:“此类诉讼正在破坏农村自治根基!”

2. 重构集体资产分配伦理

中洞新村2024年村民会议确立的“按1980年31丁口分配,再依婚育内部分配”规则(会议记录第31-34页),实质是用历史共识平衡代际公平。外嫁女、过继者索要补偿款,实则是对集体成员共同财产的残忍掠夺。

3. 乡村振兴需补“法治短板”

当一张身份证、几份漏洞百出的证言就能启动冻结900万元的司法程序时,暴露出的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机制缺失;

征地补偿款分配司法裁判标准模糊;

对恶意诉讼缺乏有效反制。

结语:不要让征地款变成亲情的绞肉机,更不能用补偿款来填补贪婪者永不知足的深渊!

惠州中洞村新村的闹剧是一面镜子——

照见了过继七十年后索要“遗产”的荒诞;

照见了外嫁女手持矛盾证言起诉兄弟的凉薄;

更照见了司法在群体性利益冲动前的拖延和迟疑。

法院迟迟不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何在?是在等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当法律在“继承权”表象下被架空,当亲情在千万款项前被碾碎,我们不得不问:如果每个人都在父母去世几十年后突然主张“继承”集体土地补偿款,农村土地制度岂不沦为笑话?

乡村振兴,需要的是共富的智慧,而非抢钱的闹剧。

被告代表联系方式:

杨中城手机: 13692915832。

杨土金手机:13824455212。

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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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形成之后,专程送达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县人民法院、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农业农村局、高潭镇人民政府、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民委员会进行反映、调查和征求意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书面回复,其他的单位和部门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在函调期间,惠东县人民法院2025年10月10日向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新村经济合作社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新村经济合作社做出了积极回应,没有按照违法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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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此案已经在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年多了,仍然没有做出一审判决,已经属于严重超期。为此,将此文公开发表。本文发表之后,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如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随时提出,我们将给与认真对待。真理和真相会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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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了解,广东省人民政府早在2021年12月29日就做出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决定,但是,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机关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同意嵌入人口。

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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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4)粤1323民初8264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杨曲花与杨伟强、杨土金一案(案号:(2024)粤1323民初8264号)的协助调查函我已单位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经核实相关历史资料与村民会议决议,现就函询事项回复如下,并就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事实向贵院做郑重说明。

一、 案涉款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的补偿,不是遗产,不存在继承之说。

1、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是对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今后生产生活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案所涉的1.06亿元款项是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因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被征收,所遭受损失的补偿。该款项并非任何已故村民的个人遗产,更与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任何关系。

2、征地补偿款对仍然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补偿。

征地补偿款是对仍然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今后生产生活的补偿,款项性质非遗产,分配对象是“户”而非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笔款项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会议决议中的“杨慈云继承人8丁口”是一个集体称谓,指的是在1980年作为集体成员的“杨慈云户”。这笔款项是对该户当时作为集体一份子的补偿,由该户内目前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代表领取,并用于该户现有成员未来的生产生活安排。它不触发《民法典》的继承程序。村民会议也无权通过任何方式将法律明确分配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转付他人。即使会议决议做出分给他人的决议也是无效的。

3、原告不具备分配主体资格。

原告杨曲花女士(户籍地址:海丰县公平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早已不具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属于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一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其无权请求分割该笔集体财产。因此,原告主张的“继承”份额缺乏前提。

二、法院的调查函((2024)粤1323民初8264号)存在以下不当和错误之处。

1、调查内容与案件核心法律关系脱节(根本性不当):

函件前提错误:该函将案件定性为“继承纠纷”,并要求合作社提供1980年的丁口名单。这与村集体及被告方的核心抗辩理由——本案是“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继承纠纷”——直接矛盾。

土地补偿款非遗产:如材料所述,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死者遗产。法院直接以“继承纠纷”案由发函调查,无形中默认了原告的诉讼路径,可能对后续审判产生不当引导。

2、调查范围过于宽泛,可能侵犯隐私:

要求提供31位丁口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法院审理分配资格纠纷,核心是确认“成员资格”,而非具体的身份信息。1980年尚未普及身份证,名单中的姓名足以确认成员身份。要求提供全部身份证号码,超出了审理所需范围,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3、贵院涉嫌以民事审判的名义干扰我单位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我单位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权利和职能。

还有,2024年我单位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会议,会议记录表明,我们实际上已经否认了2023年的不当会议决定。

2024年6月26日的会议程序合法,具有高度公信力:该次会议“由新村合作社社长杨建忠主持”,并有“陈育文局长、黄浩铅副书记、萧爱你副镇长、蔡演威司法所所长、李天湖律师等”官方及法律专业人士列席监督。会议“应到会人数12户,实到会人数12户,符合法定召开会议人数”。这表明该分配方案的诞生过程程序严谨、合法合规,并得到了基层政府与法律专业人士的见证,绝非简单的村民自治,其效力应予以充分尊重。

贵院以所谓的“继承纠纷”受理此案,涉嫌干扰我单位的权利和职能。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立在将集体财产错误定性为个人遗产的基础上,其主张于法无据。涉案款项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尊重村民会议依法作出的民主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即使我单位存在违法之处,也应该依法通过行政手段来纠正,何况我单位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因此,本案的实质是农村集体财产的内部分配纠纷,其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关系。

我们不能,也无法按照贵院的要求提供你们所需的材料。

恳请贵院我单位恳请贵院对此关键点予以审慎考量,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盖章)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2024年6月26日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忠城

联系电话:13692915832

我单位法律顾问:朱以山

联系电话:010—85764636,18701070848

如果贵院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我们很乐意向贵院的法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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