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渔民"交回已被你拆掉的船"才肯赔

让渔民"交回已被你拆掉的船"才肯赔

——广东省陆丰市农业农村局这份告知书侮辱了法律

让渔民"交回已被你拆掉的船"才肯赔 (图1)

广东陆丰,七位渔民——林灿、赵文都、林木通、林永球、林灿、林财龙、林巧福、方永南——打赢了一场行政赔偿官司。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确认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当年强制拆解他们渔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局向每人支付行政赔偿金5000元。且不说这些钱已经少得可怜,陆丰市农业农村局还附加苛刻条件。

判决生效,按理说该痛痛快快打款。可渔民等来的,却是一份《主动执行告知书》:第一条要他们提供银行卡配合付款,第二条却附加条件——七日内上交"应拆而未拆的原省库钢质渔船"或书面说明去向,否则……

否则怎样?告知书没明写,但潜台词昭然若揭:不交船,不赔钱。

这已不是简单的官僚做派,而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

一、拆了人家的船,再让人家"上交"——这是黑色幽默

涉案渔船早年被陆丰市农业农村局自行强制拆解,该拆船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标的物已物理灭失,行政机关自己毁了船,现在却要求渔民"上交原船",这无异于让渔民把灰烬摆到你桌上——客观上不可能履行。

若船还在渔民手里,那当初的强制拆解为何进行?程序又为何被法院否定?无论如何,生效判决从未赋予行政机关以"收回渔船"作为赔偿前置条件。硬塞进去这条,是典型的违法增设义务。

让渔民"交回已被你拆掉的船"才肯赔 (图2)


二、附条件履行生效判决?法律不答应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国家赔偿法》亦未允许赔偿义务机关对法院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自行附加履行前提。

生效判决主文只有一句话:我局各赔偿你们每人5000元。没有但书,没有条件,没有"须先交船"。行政机关单方面炮制前置条件,将之捆绑在赔偿金支付上,本质上是在篡改生效判决——这在行政法上连"瑕疵"都够不上,直接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给付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之责任,至少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裁定罚款。

三、这不是执行,是在报复胜诉的老百姓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份告知书透露出的心态:法院判我赔,我认;但我可以用程序刁难你,让你拿不到——交不出船?慢慢等。七位靠海吃饭的普通渔民,为维权奔波数年,好不容易拿到胜诉判决,还要被要求完成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才领赔款。

若行政机关认为渔船涉及减船转产政策落实或报废注销手续,完全可以另行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告知渔民配合注销船证,并保障其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权利——而不是把此事偷偷绑在赔偿金上,变相胁迫放弃异议。

四、结语:依法行政从尊重生效判决开始

一纸《主动执行告知书》,照出了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对司法权威的真实态度——判决可以接受,但执行要"我说了算"。

对林灿等七位渔民而言,他们已依法提交收款账户并书面异议,明确拒绝非法附加条件。下一步,若陆丰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材料仍拖延打款,广州海事法院应依申请立即强制执行,并可对该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这是对七位渔民迟到的交代,也是对"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履行生效判决"这一法治底线最起码的捍卫。

判决书不是讨价还价的谈判桌。拆了人家的船,就别再让人家把船交回来才肯赔。生效判决,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文书及当事人提供的《主动执行告知书》撰写,仅代表评论观点。)

材料提供者:林灿等七人

运用的AI技术大模型:腾讯元宝

操作指令者:朱以山

2026年7月5日星期日于中国好汉之乡山东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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