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分子被判刑23年后,他制造的错案还在害人

腐败分子被判刑23年后,他制造的错案还在害人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一起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

腐败分子被判刑23年后,他制造的错案还在害人 (图1)



2026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三亚市城郊法院崖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法官薛石带独任审判。

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宇。

被告吴玉琴、江吓弟以及被告吴玉琴、江吓弟、江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出庭应诉。

已经是此案的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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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源头:29年前的腐败交易

此案的起因可以追溯到1997年,此案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娄小平在担任海南省法制局副局长期间制造的存案。百度百科是这样介绍娄小平的:

“娄小平,原海南省省高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男,1951年9月出生,山东省邹平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省法制局、省体改办副主任。1997年5月,娄小平任省法制局副局长期间,在办理某农场土地纠纷行政复议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农场谋取利益,伙同原法制局干部温某共同受贿人民币40万元。娄小平另有人民币85.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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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说的“某农场”就是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现在并入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这一案件到现在为止,已经发生了29年。受贿的娄小平也已经于2003年被双规,2004年被判刑11年,受贿的承办该案的是海南省法制局行政复议处干部温志鹏,行贿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场长叶世桂等人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都已经出狱,但是,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至今却仍然没有得到纠正。

南滨农场拿着娄小平他们当年受贿之后制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将涉案土地几千亩登记到自己名下。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为他们登记和换证的时候,无视数百户果农的不动产——芒果树和生产经营建造的房屋,就给南滨农场办理了登记手续。

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家庭情况

本案的原告法定代表人陆宇海的父亲陆大进,是和被告江吓弟、吴玉琴他们一样,都是从福建省过来开荒的农民。本来,陆大进也是开荒的果农,南滨农场为了抢夺属于当地村民的土地,利用陆大进等人进行圈地,在三亚和陆大进一样,还有四个类似的情形。

事实是:陆大进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向南滨农场缴纳承包费,而是象征性交甚至不交,南滨农场是利用陆大进他们将本来不属于他们的土地霸占到南滨农场名下,各取所需。

多年来,三公里村、赤草村等多个村的村民和南滨农场、垄断土地陆大进等人进行了上百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陆大进、陆宇海父子甚至设立关卡拦截芒果外运,江吓弟他们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多次举报。

还有,海南省三亚市三陵芒果场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国家机关批准成立,陆大进父子为了霸占果农开垦好的土地,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私自刻制的海南省三亚市三陵芒果场印章,并且多次堂而皇之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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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只是2008年8月11日成立的公司,却提交了1990年6月1日签订的种植户承包合同书,这个时候,被告江吓弟、吴玉琴还没有来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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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原告的起诉,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已经涉嫌虚假诉讼。

专程从北京赶来的至高法网、民意网总编辑朱以山、著名法律人士邱玉良及其当地芒果种植果农共计三十多人参加了旁听。旁听过程中,知情的旁听人员冒着被驱逐出去法庭的危险,不止一次愤怒高声发言,被审判员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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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核心争议在于2003年签订的一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份合同只是为了贷款任意伪造的。

在本次开庭质证中,原告委托司法鉴定公司鉴定案涉土地的坐标,因为无法鉴定,被鉴定公司退回。也就是说,案涉地块是不是原告从南繁集团承包的土地,无法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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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反思:腐败余毒为何难消

这起案件暴露出一个严峻现实:腐败分子虽已伏法,但其制造的错案影响仍在延续。23年过去了,相关土地权属争议仍未解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更损害了群众利益。

可喜的是,2025年12月30日,黄京坡芒果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曾祖湘三亚市城郊法院就做出了(2025)琼0271民初17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和这起案件相似,并且相同,除了正常的被告已经种植超过20年等的理由外,“如黄京坡公司直接收回土地,则面临地上附着物的处理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亦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地区生产发展。”不同的是,三亚黄京坡芒果开发有限公司在2001年就已经成立,具备主体资格,而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该公司提交的合同是伪造,而且和现在的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有专家分析认为,此类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包括: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纠错程序;二是基层治理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历史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畏难情绪;三是部分案件涉及利益链条复杂,纠错阻力较大。

社会期待:让正义不再迟到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表示,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既纠正历史错误,又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法律工作者呼吁,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机制,对类似因腐败产生的错案进行系统梳理,避免"一人腐败、多年遗患"的现象继续发生。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2026年1月1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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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庭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刚才的法庭举证、质证,现在我代表江吓弟、吴玉琴、江斌三被告,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 涉案土地自古以来就是三公里村的。

1987年10月3日,三亚市公证处做出的(88)三证内字第8 9号公证书显示:涉案的土地是梅山镇政府的土地,也即三公里村的土地,根据三亚市崖州区三公里行政村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涉案土地也是三公里村的,被告江斌从三公里村承包林地合理合法。

第二,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现在的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2008年8月11日经过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60200721231933E。而原告出示的种植户承包合同书是1990年6月1日签订的,1990年6月1日,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被告吴玉琴一家也没有来到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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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原告三亚三陵芒果种植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

《种植户承包合同书》只是吴玉琴一家为了从银行贷款才在2008年签订的,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因为好多内容是虚假的。

原告以《种植户承包合同书》为主要证据起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二条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涉案土地系陆大进陆宇海父子巧取豪夺而来。

1、涉案土地原来只有300亩,是三公里村的。1987年10月3日,三亚市公证处做出的(88)三证内字第89号公证书附的合同书可以证实。

2、1997年8月9日,《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陆大进承包的林地为6400亩,

3、2006年4月8日,《土地承包合同修改补充说明》证明,陆大进承包的林地为2855.50亩。

4、2017年1月1日,承包合同证实,原告的承包土地为4432.4亩。

2006年4月8日,《土地承包合同修改补充说明》还证实,这些土地,陆大进、陆宇海父子并没有向第三人南滨农场缴纳承包费。

由此可见,原告取得的土地边界不清,数量不准,没有向第三人支付任何费用,完全是打着第三人的名义,为第三人圈地占地,达到巧取豪夺的目的。多年来,陆大进和原告并没有依法向第三人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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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被法律文书确认另行协商。

2017年10月12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琼0271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达成一致:四,吴玉琴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被告五人等种植户协商解决合同的相关问题。

但是,至今,已经八年多过去了,原告没有组织被告五人等种植户协商解决合同的相关问题。原告出尔反尔,已经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此案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立案追究被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原告:江吓弟 吴玉琴 江斌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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