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违法六年不赔、法院责令三年不理,信访超期四月无答复
——沈阳于洪区"程序空转"是在消解司法公信力

七旬农妇朱爱华的养殖场,2019年被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以"大棚房整治"名义强制拆除。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421号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程序违法;2023年又作出(2023)辽01行终71号行政赔偿判决,明确指出:"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属于专项整治行动……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范围,被上诉人应对执法产生的赔偿问题妥善处理。"

法院的话已经说得再明白不过——强拆违法已被锁定,赔偿或妥善处理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作为义务,不是可选项。
然而现实令人齿冷。
距法院责令"妥善处理"已逾三年,距朱爱华向于洪区信访局提交复核申请早已突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60日办结、30日复查复核时限,距2026年3月12日于洪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专门接访也已过去四个多月——于洪区人民政府至今未依法作出信访复查或复核书面结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仍以9万元"困难救助"搪塞,拒不按生效判决精神和听证评议建议启动实质性协商。
2024年3月5日,于洪区信访案件听证评议委员会都给出了"建议街道与朱爱华协商解决"的意见,可连自家信访联席会议的评议结论,区政府、街道办也能选择性无视。受理有回执、流转有记录、答复模板年年换——唯独实体问题永远"正在研究"。这正是典型的信访程序空转:用合规的外壳包裹不作为的内核,以程序上的"走了流程"掩盖实体上的"什么都没做"。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八条明确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超期数月不复查复核、听证结论不落实、法院生效文书长期搁置,无论以何种理由辩解"财政困难"或"需进一步研判",都无法改变一个基本事实——行政机关正在以沉默的方式对抗生效司法判断,以程序拖延架空老百姓的救济权利。
确认违法判决和责令履行判决如果长期得不到执行,就会沦为"法律白条";信访制度如果被异化为拖延战术的掩护,就会从群众的"信"变成群众的"怨"。七旬老人奔波七年,法院给了说法,政府不给结果——这不仅是朱爱华一人的委屈,更是对法治政府形象的自损。
是时候较真了:请于洪区人民政府立即依法履行信访复查复核职责,责令马三家街道办事处遵照法院生效判决对违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实质性妥善处理,停止程序空转,停止超期拖延。对行政不作为,上级监督机关应启动问责。
证据材料提供者:朱爱华
运用的Ai技术工具:腾云元宝大模型
操作者编辑者:朱以山
2026年7月9日星期四于北京


举报控告信
——确认违法三年不赔、信访超期四月无答复——沈阳于洪区"程序空转"是在消解司法公信力
举报人:朱爱华,女,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114195512140062,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东风村10幢165号,联系电话:13359872495
被举报单位:
1.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机关)
2. 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原大兴街道办事处职能并入)
举报事项: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及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妥善处理请求,长期程序空转、严重超出《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未依法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及实体处理决定,涉嫌行政不作为,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督办、责令限期处理,并责成依法妥善解决举报人合法财产损失问题。
事实与理由:
一、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法院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妥善处理赔偿问题。
2006年举报人与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沙岗子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6.2亩土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及养殖业,后建设牛羊舍从事养殖。2019年2月,原大兴街道办事处(现职能划归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以"大棚房"整治为由强制拆除举报人牛羊舍。
经诉讼,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92行初982号行政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行终421号行政判决,确认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原大兴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2023年3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1行终71号行政赔偿判决明确认定:
"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属于专项整治行动,受国家政策调整,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范围,被上诉人应对执法产生的赔偿问题妥善处理。"
二、信访处理及听证评议情况。
举报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马三家街道办事处提出信访诉求,要求对其违法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331.2万元依法赔偿或妥善处理。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编号:122101140130000990292488),以建筑属"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赔偿,仅给予9万元困难救助。举报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于洪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2024年3月5日,于洪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案件评议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听证评议结论书》,认定:
"建议马三家街道同朱爱华继续进行协商解决。"
2026年3月12日,于洪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召开接访会议,但截至2026年7月,已逾四个多月,于洪区人民政府仍未依法作出信访复查或复核书面结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也未依照法院生效判决精神及听证评议建议与举报人达成任何妥善处理方案。
三、被举报单位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构成程序空转和超期不作为。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举报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已远超法定时限,于洪区人民政府至今未作出复查复核决定,仅由街道办反复出具同一内容的处理意见,属于典型的"程序空转"。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诉求。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妥善处理",信访听证评议亦建议协商,但两被举报单位长期推诿、久拖不决,致使举报人71岁高龄仍诉求无门。
举报请求:
1. 依法对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未按《信访工作条例》
规定期限作出信访复查/复核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予以督办、通报或问责;
2. 责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举报后30日内依
法作出信访复查或复核书面结论;
3. 责令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严格遵照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行终71号判决"应对执法产生的赔偿问题妥善处理"的要求,与举报人依法协商、妥善处理违法强拆遗留的财产损失问题,不得再以"程序空转"方式拖延;
4. 责令于洪区人民政府及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在处理过程
中充分参照2024年3月5日于洪区信访案件听证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
此致
沈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举报人(签名并按手印):朱爱华
2026年7月9日
附件:
1、 朱爱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2023)辽01行终71号判决书有关页码复印件一份。
3、 2024年3月5日《信访事项听证评议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4、 《接访会议通知》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