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迟到即缺席":河南省两级法院对举报的沉默是司法之耻
"正义迟到即缺席":河南省两级法院对举报的沉默是司法之耻
赵梦女士于2025年10月24日分别向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递交的举报材料,至今已逾一月有余。在这30多个昼夜轮回中,涉案法官仍在正常履职,举报人却始终未能获得任何受理回执或调查进展告知。这种超越法定时限的沉默,正在制造一起比原审判决更令人心寒的司法事故。
一、制度失灵暴露的权力傲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即便不考虑举报程序的特殊性,单就法院内部流程而言,一个月的时间也足够完成初步审查并给予程序性回应。周口两级法院的集体失声,实质上构成了对《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规定的公然违背。
这种超期缄默折射出某些司法机关的特权心态。当法官自身成为被举报对象时,原本精密运转的司法机器突然陷入停滞,仿佛只要保持沉默就能让问题自动消解。殊不知,这种消极对抗恰恰暴露了某些司法人员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深层病灶。
二、程序正义的系统性崩坏
回顾原审过程,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均存在明显硬伤。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纸面交房"被认定为合法,新冠疫情结束两年后仍归咎于不可抗力,这些违背基本常识的裁判逻辑竟能层层过关,足见两级法院在事实审查环节存在系统性失守。
更具警示意义的是程序违法行为未被纠正。逾期证据的违规采纳、选择性采信微信记录等证据链条的断裂、合议庭组成的合法性存疑...这些在原审中被当事人反复指出的程序瑕疵,本应是上级法院重点审查的对象。然而时至今日,相关法院既未启动内部评查,也未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实质是以拖延战术消解司法纠错功能。
三、司法公信力的自我吞噬
法院的沉默正在酿成更大的信任危机。当公民穷尽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时,回应机制的失灵等同于宣告正义渠道的堵塞。这种"求告无门"的困境,极易催生公众对司法体系整体的负面评价,甚至动摇法治信仰的根基。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此类事件暴露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层矛盾。员额制改革本应强化法官责任,但在个别地方却异化为权力固化。当法官长期处于"同僚庇护"的封闭生态中,外部监督机制若再失灵,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司法正义不应成为可以讨价还价的商品,程序正义更不容许被任意揉捏。我们期待河南省高院能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一个交代。如果连法院自身的纠错机制都陷入瘫痪,那么所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能在沉默中永远缺席。
证据材料提供者:赵梦
AI合成工具:腾讯元宝大模型
操作者:朱以山
2025年12月6日星期六于北京
举报信
——关于对河南周口市两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
举报人:赵梦,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民安街道常楼村,身份证号:412727198709115466,联系电话:15518682000。
被举报人:
1.陈宏凯,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系(2025)豫16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独任审判员;
2.何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5)豫16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审判长。
3.陈翠丽,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5)豫16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
4.徐鲜鲜,,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5)豫16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
举报事项:
1.依法立案查处被举报人在审理举报人和豆明杰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
2.请求依法撤销(2025)豫1603民初1150号及(2025)豫16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3.对周口市两级法院在此案中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事实与理由
一、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掩盖房屋未达法定交房条件的关键证据
1.无视法定交房标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商品房交付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但陈宏凯法官仅凭开发商单方出具的《工程部证明》及部分业主装修照片,即认定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完全无视举报人提交的以下证据:
o 案涉小区整体处于烂尾状态的照片;
o 小区未通水电、消防设施缺失的影像资料;
o 开发商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书面证明。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房屋未达到法定交付标准,但法院强行认定“已具备装修条件”,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2.篡改合同约定交房时间
被告豆明杰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却多次向举报人承诺“2024年5月1日交房”“2024年底交房”。陈宏凯法官刻意回避这一关键事实,反而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最迟期限”为由,为被告逾期交房行为开脱,严重歪曲合同约定。
二、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违背《民法典》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
1、 违法认定合同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取得产权证书,转让行为明显违法。但陈宏凯法官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错误认定合同有效,完全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仅解决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但未否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转让合同的违法性。法院混淆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概念,属法律适用错误。
2、曲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
被告逾期交房超过两年半,且未提供合法产权证明;
举报人多次催告无果,已尽到合理义务。
但二审法官在二审中强行认定“合同可继续履行”,完全背离立法本意,变相纵容违约行为。
三、程序违法,超范围采信无效证据
1.违法采纳超期证据
陈宏凯法官在庭后违规接收被告提交的《工程部证明》及照片,超出举证期限且未组织质证,程序严重违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逾期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选择性采信证据
法院对举报人提交的以下关键证据不予采信: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多次承诺交房时间);
房屋未完工照片(证明基础设施缺失);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新闻报道(证明不可抗力不成立)。
却片面采信被告单方制作的《工程部证明》,显失公正。
3、二审法院2025年7月23日传唤举报人的事由是开庭,可是,二审法院开庭时却仅由徐鲜鲜一名法官进行询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合议制和开庭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四、涉嫌与被上诉人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
1.判决逻辑与被告抗辩高度一致,刻意规避开发商责任,将逾期交房归咎于“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调整),明显违背常理;2023年疫情早已经结束。
2.对被告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完成竣工验收等核心违法事实视而不见,裁判结果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举报请求
1.依法立案调查被举报人的枉法裁判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撤销(2025)豫1603民初1150号及(2025)豫16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3.对周口市两级法院在此案中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专项督查,保障司法公正。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赵梦(签名)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
1.(2025)豫16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2025)豫16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微信聊天记录;
3.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