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请看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政府的踢皮球“艺术”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请看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政府的踢皮球“艺术”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1)


一桩事实清晰、法律路径明确的农村土地纠纷,在经历了法院、村委会、镇政府三方的“精妙”传递后,竟陷入了一个完美的逻辑闭环,成为一纸“循环论证”的荒诞证明。这出“踢皮球”大戏,暴露的绝非仅仅是某个人的失职,而是一种系统性的治理惰性与责任规避“艺术”。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2)


第一幕:法院的“程序正义”之球。

大方县法院的裁定堪称教科书式的“依法裁判”。其核心逻辑是:你们争土地,但土地“四至不清、权属不明”,所以这不是我能管的民事侵权,而是该政府处理的行政确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引用无误,裁判说理清晰,并“贴心”指明了出路——“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球,被一记精准的“程序性驳回”,传向了行政机关。从司法角度看,此传合规合矩,这第一次踢,无可指摘。

第二幕:基层组织的“维稳”之球。

纸厂村村委会接球后,表演了标准的“风险规避”动作。其核心话术是:有争议,所以不能动;谁动谁违法(引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签合同是“改变现状”,所以我不能签。村委会巧妙地将“解决争议的积极作为”偷换为“可能引发问题的行为”,从而将自身“发包方”的主动确权职责,化解为“维持现状”的消极防御姿态。球,在“防止矛盾激化”的盾牌下,被轻轻卸力。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3)


第三幕:镇政府的“终极反弹”之球。

六龙镇政府的操作,则将这场戏推向高潮。它进行了一番看似认真的“实地走访”,得出一个关键结论:你说的“干田”和现在的房子位置,地名对不上,我也“无法确认”。然而,最“神来之笔”的处理决定,并非依据《土地管理法》启动本应进行的行政确权程序,而是将球一脚踢回了起点——“建议你户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荒诞闭环就此形成:

法院说:“权属不清,我管不了,去找政府。”

镇政府说:“位置不明,我处理不了,去告法院。”

而村委会,则在中间微笑着维持着“争议”的现状。

这形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令人绝望的“责任真空”循环。每一方都基于对自己最“安全”、最“省事”的法律条款或局部事实的解读,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甩锅”。他们都没有“违法”,却合力让法律赋予公民的救济渠道彻底失灵;他们都“履行了程序”,却让问题的解决变得遥遥无期。

问题的核心在于,镇政府混淆了“调查结论”与“行政职责”。调查后“无法确认”,正是启动行政确权调查程序的直接原因和起点。人民政府的权威性,正体现在其有能力、也有责任通过查阅历史档案、勘测、走访、组织协调等手段,去“查清”并“确认”那些个人无法确认的事实。以“存在疑点”为由拒绝行使“消除疑点”的权力,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4)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5)


这起案件如同一面镜子,照出当地基层治理中“依法推诿”的顽疾:对法律条文做最狭隘、最利己的解释,将“管理”异化为“不犯错”,将“服务”简化为“走流程”。最终消耗的,是群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沉淀下的,是可能逐步在激化的社会矛盾。

打破这个闭环,需要的不是更复杂的法律知识,而是一点基本的责任担当和“首问负责”的意识。现在,勾文财已经准备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方县人民政府能否接下这最后一传,真正履行《土地管理法》赋予的最终裁决职责,将是检验这纸“循环证明”能否被撕碎的关键。毕竟,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定分止争,而非为“不争”提供华丽的托辞。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拭目以待,大方县究竟还能让这个踢皮球踢多久,还能踢出什么花样出来?

我们恳请大方县人民政府能够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这一并不复杂的实际问题。

材料提供者:勾朝军

辅助合成工具:腾讯元宝大模型

操作者、指令者、修改者:朱以山

2026年3月24日星期二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6)


履职申请书

申请人: 勾文财,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670112143X,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联系电话:19385900110。

代理人: 勾朝军,男,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103021459,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联系电话:18212615458。

申请事项:

请求责令六龙镇纸厂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农村土地发包法定职责,对位于东至丫口、南至山、西至土、北至路的农村土地(详见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示地块)进行权属确认和四至界定,并与申请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村民,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申请人原持有大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因故未及时换发新证。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向纸厂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申请书》,请求依法承包上述土地。

2026年1月27日,纸厂村村民委员会才作出《关于勾朝军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以该地块存在权属争议且法院已驳回相关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

申请人认为,纸厂村村民委员会的《答复》理由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1、混淆了不同法律程序,推卸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方,负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义务。大方县农业农村局的答复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大方县法院的民事裁定((2023)黔0521民初4910号),认定解决的是申请人与案外人袁顺朝之间的私人土地使用权争议,并因土地四至不清、权属不明而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该裁定并未免除、也无力免除纸厂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对集体土地进行权属确认、明确四至界限,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本村成员发包的法定职责。村委会将民事纠纷未解决等同于其可以不履行行政发包职责,于法无据。

2、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理解存在偏差。

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在争议解决前改变土地物理现状导致问题复杂化。“签订承包合同”是确立法律关系的程序行为,并非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物理行为。真正的解决路径应是,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包括贵镇政府)先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明确承包经营权归属,再由村委会根据决定签订合同。村委会以“不能签订合同”为由搁置问题,是消极维持权属不明状态,而非积极履行其厘清权属、依法发包的核心职责。

综上所述,纸厂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的合法承包申请,是不履行其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职的责任。为此,申请人特向贵政府提出申请,恳请六龙镇人民政府:

1. 依法责令六龙镇纸厂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土地的权属及四至界限进行调查确认;

2. 在土地权属明确后,依法责令纸厂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勾文财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3. 若纸厂村村民委员会在贵政府责令后仍拒不履行,请六龙镇政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期待贵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勾文财(签名)

代理人:勾朝军(签名)

2026年1月27日

附:

1. 申请人勾文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代理人勾朝军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3. 农村土地承包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4. 纸厂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勾朝军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5. 大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勾文财、勾朝军土地确权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6. 大方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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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勾文财,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70112143X,住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联系电话:19385900110。

委托代理人:勾朝军,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03021459,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212615458。

被申请人: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志,地址: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

复议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针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作出的《六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勾文财申请履职的答复》(下称《答复》)中“建议你户通过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决定;

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责令六龙镇纸厂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农村土地发包法定职责”及“对案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处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纸厂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事,于2026年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村委会履职,并对案涉土地的权属及四至进行确认。

被申请人于2026年作出的《答复》中,虽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但最终以“该争议之地的权属不明,纠纷性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为由,仅“建议”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混淆了行政与司法权限,推诿自身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在(2023)黔052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指出:“本案诉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勾文财可就该纠纷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法院已明确将此争议定性为行政权属争议,并指明了“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的途径。

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关(乡级人民政府),本应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却反向“建议”申请人去进行已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民事诉讼,此举是明显的程序错误和对法定职责的推诿。

二、被申请人的调查结论与履行处理职责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答复》中称“无法确认你户反映的土地位置就是袁顺朝房屋的地理位置”,这只是调查过程中的一个事实认定。这一认定的存在,正是由于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而这恰恰是启动行政确权程序的原因,而非拒绝履行确权职责的理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正是为了查清历史、核实证据、勘定界限,最终作出权属确认决定,以解决“不明”和“不清”的问题。被申请人以“存在争议、情况不清”为由拒绝处理,相当于“因为有病,所以拒绝治疗”,逻辑上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的请求核心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和“处理”的双重职责。

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明确请求:1. 责令村委会调查确认权属及四至;2. 在权属明确后责令村委会签订合同;3. 若村委会拒不履职,由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第一、第三项请求未作任何实体性回应和处理,仅以一个指向错误途径的“建议”敷衍了事,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且未依法履行其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及监督村委会履职方面的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大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勾文财

委托代理人(签名):勾朝军

2026年3月25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 《履职申请书》打印件

4. 六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勾文财申请履职的答复》复印件

5. 大方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6. 纸厂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勾朝军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的答复》复印件

7.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8.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一文。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9)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10)


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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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一纸答复,揭开基层治理的“踢皮球” (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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