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70万元的案子十多年没有执行
不到70万元的案子十多年没有执行
——被告人执行期间多个银行卡一个也没有冻结
赵银兰及其旁听人开庭之后合影
2025年8月7日上午,自诉人赵银兰自诉被告人索光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来通知2025年8月6日开庭,被临时延期一天。
因为卧龙区法院要对旁听人员二次安检的原因,本来8点30分开庭,拖延到9点30分才开庭审理。
自诉人赵银兰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晖律师参加诉讼。
被告人索光洲出庭受审,并委托了一位辩护律师。
卧龙区法院审判员张冠为审判长,审判员谷君宇和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自诉人赵银兰首先宣读了刑事自诉状,被告人索光洲及其辩护人做了答辩。
赵银兰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程序方面的证据索光洲拒执案核查材料卷宗一组,新野县检察院出具的检民执监〔2024〕第3、4号《检察建议书》一组,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的证据一组,证明被告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证据,其中,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1714622019045902179)的银行流水:赵银兰起诉前,该账户进账超千万元,且多笔转入索光洲、史东丽夫妻名下账户,直接印证了索光洲具备还款能力却恶意转移资金 。
索光洲账户流入资金超670万元却被转移,无合理用途,证明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被告人索光洲及其辩护人提交了两组证据:
第一组:索光洲拒执案核查材料卷宗一份。(和自诉人提交法庭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证据一致)。
第二组:东兴公司股权演变情况说明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人索光洲不构成拒执罪。
据赵银兰庭后介绍,执行索光洲一案中存在卧龙区法院领导和具体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具体事实:
1、执行局故意不作为,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015)宛龙执字01304号案:2015年11月27日立案后,执行局既未建立执行卷宗,也未采取任何查控措施,放任索光洲上述账户资金持续转移,彻底错失执行时机,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
2、伪造法律文书,隐瞒真相,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015)宛龙执字00226号案中,2015年10月“终本”系法宫伪造“终本裁定”(终本申请非本人撰写、非本人签名),并长期对原告隐瞒该事实。此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更涉嫌通过伪造文书掩盖不作为的失职问题,属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意图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新检民执监(2024)4号检察院监督建议书为证。
3、对检察院监督置若罔闻
新野县检察院已出具新检民执监(2024)3号、4号建议书,明确指出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存在渎职、不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卧龙区法院的领导对此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卧龙区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建议拒不落实,放任违纪违法行为持续。
4、索光洲自案件执行以来,从来没有过一次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
由此导致这起不到70万元的两个小案子,卧龙区法院执行了十年多居然还没有执行完毕,也许这是卧龙区法院的优良传统,他们对被执行人索光洲是充分地、淋漓尽致地发扬了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宁可自己违法犯罪,也不依法执行,也不依法办案,他们应该受到被执行人索光洲发自内心的感恩和戴德。
我们看到,每一次提到索光洲的执行问题时,赵银兰浑身的怒火就马上爆发,她自己说甚至都根本无法克制住。难怪,赵银兰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调解,坚决要把官司打到底。
索光洲坐在被告人席上,只是不认罪,却没有任何正当的辩护理由,更不能对自诉人赵银兰提交的铁证具体辩护。
辩护律师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反驳自诉人赵银兰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
索光洲居然明目张胆地把自己的多个银行卡交给前妻史东丽使用,而卧龙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多年居然不去查封,他们之间有着多少不为人知的机密,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
自诉人赵银兰曾经一度就卧龙区法院的违纪违法行为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居然被违法拒收举报信。
笔者和另外八人参加了旁听。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拭目以待。
赵银兰的联系方式13937758839。
2025年8月9日星期六于北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赵银兰,女,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5706130021,现住新野县城关镇南关街4号。联系方式13937758839
被告人:索光洲,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6403100031,住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136号,联系电话18749081777。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索光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多年来,被告人索光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置若罔闻,通过多种手段逃避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4)宛龙民二初108号和(2015)南民三终00711号这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执行案号为2015宛龙执字00226号和2015宛龙执字01304号的案件中,索光洲的逃避执行行为尤为恶劣。
2015年,2015宛龙执字00226号案件启动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索光洲送达执行通知,明确要求他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还款义务。可索光洲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财产,还编造生活困难等借口拖延。后来通过调查发现,在执行期间,他的工商银行账户有频繁且大额的资金往来。有多笔来自内乡县东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汇款,短短几天内进账高达100多万元。这些资金到账后,他随即进行多次大额取款,用于个人消费等,但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不管不顾。
同样,在2015宛龙执字01304号执行案件中,尽管法院依法执行,但索光洲依旧以各种理由无财产为由拒不还款。后续查明他的建行账户在执行期间有一笔170多万元的进账,农信社账户也有资金存入、放贷收入以及取现等情况,累计收入仅按1万计算超570多万元,这足以证明他完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拒不履行。
此外,从2015年到2017年,索光洲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总计超过570万元,如此巨额的资金流转,他却从未主动履行对自诉人的还款责任。
2018年,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索光洲因欠款被拘留,就在拘留的半小时内,他的前妻史东丽迅速送来了10万元履行还款义务。这一事件直接表明索光洲并非没有还款能力,而是故意逃避执行。 实际上,索光洲与史东丽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内乡县东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登记在史东丽名下,但公司实际运营仍由索光洲掌控。两人利用公司继续开展业务,资金往来频繁,却始终不履行对自诉人的债务。
被告人索光洲这种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明确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1. 银行流水记录:来源于相关银行,能够清晰显示索光洲在执行期间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
2. 执行卷宗材料:保存于卧龙区人民法院,包含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如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等,可证明索光洲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事实。
3. 另案执行相关材料:存于卧龙区人民法院,记录了索光洲前妻送款履行义务的情况,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债务。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赵银兰
附:1、自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生效文书108号和00711号,4、律师调查令,查明索光洲多个银行帐户流水清单,5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





